竊取投保人身份信息,泰康人壽業務員假冒客戶質押貸款案發

保險還沒到期,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就上門服務為文登市的邵永國(化名)辦理“提前領取保費”業務。而後,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取得了邵永國的身份信息,私自在郵儲銀行辦理了貸款業務”,直至銀行通知邵永國償還貸款時,邵永國才知道自己已經成為借款人。

竊取投保人身份信息,泰康人壽業務員假冒客戶質押貸款案發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邵永國將泰康人壽訴上法庭。案卷顯示,“上述案件發生後,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找到邵永國,同意退還70%的保費。類似情況涉案人數在邵永國周圍就達到50餘人。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的保險業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竊取投保人的身份信息,將投保人的保單質押貸款並取出。上述事實是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也認可的。”

據瞭解,邵永國在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共投保了兩份保險產品。2008年9月20日,邵永國投保了“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險”(分紅型),基本保費為5000元,每年繳費一次,繳費期間為10年,案發前邵永國已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正常繳費至第七個保險年度,合計繳費3.5萬元;2010年8月6日,邵永國又投保了“泰康財富人生終身年金保險”(分紅型),被保險人為李靜(化名),基本保費為50000元,每年繳費一次,繳費期間為10年,案發前邵永國已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正常繳費至第四個保險年度,合計繳費20萬元(邵永國和李靜為夫妻關係)。

而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以邵永國申請對上述兩份保單貸款為由,分別允許投保人邵永國貸款8700元和39900元,並分別於2013年7月1日和7月3日分兩筆將8699.57元和39898.01元匯入邵永國在郵儲銀行的賬戶內。

此外,對上述第二份保單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還以被保險人李靜申請保險合同變更為由,允許李靜提前領取保費18491.6元,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於2013年7月1日將18491.6元匯入被保險人李靜在郵儲銀行的賬戶內。

“提前領取保費和申請貸款必須是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本案系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的業務員上門以‘進行系統升級’為由為邵永國辦理業務,邵永國並無提前領取保費、申請貸款的意思表示。邵永國投保繳納保費,為的就是合同屆滿後能夠實現期待的保險利益,所以不可能出現提前申請領取保費的可能性。”案卷顯示,邵永國一直強調自己沒有在郵儲銀行辦理過儲蓄卡。

而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在庭審期間提交了附有邵永國本人簽字的《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和銀行卡複印件等信息,證明該公司根據《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中的內容和簽字向邵永國本人的銀行卡打款合規合法。

對此,法院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提交的上述兩份保單的《保單貸款申請書》上的投保人簽名“邵永國”以及《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上的生存金受益人簽名“李靜”是否為本人所簽署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意見書顯示,上述證據材料中的簽名均非邵永國和李靜本人所寫。

“本案並非個案,是由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該公司涉案保險業務員陳寶玲利用職務之便取得了我的身份證明,私自在郵政儲蓄銀行辦理了銀行卡及貸款業務,直至銀行通知我償還貸款時,我才知道自己已經成為借款人。”邵永國稱,“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對內部合同履行、變更未能嚴格核實、審查,放任保險代理人變更保險合同、冒領取款,該公司管理體系上的漏洞使客戶遭受了巨大的財產損失。”

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解除邵永國與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簽訂的上述兩份涉案保險合同,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承擔返還保費並賠償損失的責任,並按照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向邵永國給付保費利息。

對此,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認為“一審判決明顯錯誤,依法不應返還保費及利息,僅需返還現金價值”。該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並“依法改判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僅向邵永國支付現金價值”。

二審法院認為,邵永國在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投保“泰康盛世人生2008年金保險”(分紅型)、“泰康財富人生終身年金保險”(分紅型)後,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係,兩份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上述涉案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未對《保單貸款申請書》、《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中投保人邵永國及被保險人李靜的簽名真實性予以審查核實,並以上述申請書載明的內容為據將生存金18491.6元提前支付至李靜的賬戶及將兩筆貸款共計48597.58元支付至邵永國賬戶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義務,構成違約。故邵永國以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存在重大違約為由主張解除雙方的涉案保險合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對邵永國解除涉案保險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今年5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泰康人壽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應當承擔返還保費並賠償損失的責任;一審判決泰康人壽山東分公司向邵永國返還保費的利息以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不妥,糾正為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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