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皮:送佛送到西——評最高院銀行卡審理意見二則

水皮:送佛送到西——评最高院银行卡审理意见二则

水皮

罰息和利息,表面上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時候就是一回事。

比如在用信用卡透支消費之後。

一般的消費者搞不清楚信用卡是怎麼掙錢的,銀行既借錢給你又有一個月的免息期,那麼銀行靠什麼掙錢呢?

年費是一種。

分期付款的付費是一種。

刷卡在商戶消費的回佣是一種。

利息是一種。

但是,這裡的利息指的是選擇了最低還款額方式之後,沒有償還清楚部分計的利息,一般年化不會超過18%,雖然比一般貸款高出好多倍,但在24%-36%之內,屬於合理合法的範圍。

在中國,大多數銀行並不採用這種計息的方式,他們使用的是一種叫做全額計息的方式,即只要過了時間,哪怕你還剩下一分錢,那麼也要跟你按全部借貸透支額來計息,時間也不是從免息期之後開始,而是從借款日開始,如此計息的數字遠超18%,而且以月計是複利,帶有明顯的懲罰性質,不少不明就裡的信用卡使用者因為粗心大意而產生疏漏,從感情上難以接受這種計息方式,甚至有人認為這是一種“霸王條款”,但是實際上,換位思考,不如此,無意故意拖延不還的資金又如何控制得住,正是因為消費者對此有敬畏之心,所以罰息才不便於成為信用卡的主要收入來源。

凡事有利就有弊。

有人認為合理的,就有人認為不合理。

中國信用卡的發展是迅速的,尤其是2017年1月份,原來的銀監會放寬管制,讓各大銀行自主免息週期和付費之後,中國人均信用卡達到0.44張,比上年度增加0.05張,而這是建立在前期0.08張增速基礎上的,僅增量就達6000多萬張,但是與此同時,伴隨的違約率是3年增長了8倍,半年不還錢的金額已經達到771億,目前來看,勢頭尚未減弱,在這種背景下,高法出臺關於信用卡訴訟官司的判罰意見格外引人注目。焦點是兩條,一條是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另一條是髮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髮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贊成的人說這是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反對的則警告這會助長違約潮不可抑制,而且會形成套現空間,畢竟18%的利息對於目前社會的平均融資成本而言不算離譜。

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高法的條例當然有影響,沒影響幹嗎做如此的判例。水皮認為罰息也好,利息也好,關鍵是銀行對客戶是否履行了告知和提醒義務,如果有這個前提,那麼應該說銀行有發行產品計息的自由,消費者也有明白消費自由選擇的權利,都是市場主體,都是完全行為責任人,都要講究一個契約精神,有意思的是銀保監會並沒有要求銀行一刀切照此辦理,而法院的判例則是民不舉官不究麼,兩種尺度的存在畢竟暴露的就是行政和司法的分歧,也加大執法難度。此事不關國計則涉民生,有關部門不妨好好溝通,送佛送到西,做人做到家,為銀行去汙名,為民生謀福祉,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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