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投入使用的水電氣管網能否作爲融資租賃的標的?

裁判要旨

1.案涉出租方雖不具有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但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性質和法律效力,其以投入使用的履蓋全廠區的電網、煤氣管網、自來水管網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具備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徵,亦不存在僅有資金空轉的情形,原審法院以無法實現租賃物的擔保功能為由,否定融資租賃關係的成立不妥。

2.實踐中存在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擔保以確保出租人債權實現的情形。因法律法規未就融資租賃關係中設定擔保予以禁止,故案涉出租方與承租方及其他保證人另行簽訂擔保合同保障出租方債權的安全,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性質。

案例索引

《中水電北固建設機械有限公司、成都市裕邑絲綢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2175號】

爭議焦點

投入使用的水電氣管網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融資租賃關係中是否可另行設定擔保?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

第一,本案的法律關係性質應為融資租賃法律關係。其一,裕邑絲綢公司與中水電北固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系裕邑絲綢公司按照雙方約定,將自有租賃物出賣給中水電北固公司,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中水電北固公司處租回,符合《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二條關於售後回租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的規定。其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關於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的規定,中水電北固公司雖不具有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但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性質和法律效力。其三,本案融資租賃標的物具備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徵,亦不存在僅有資金空轉的情形,原審判決以履蓋全廠區的電網、煤氣管網、自來水管網已於2012年即開始使用,且不是獨立的可分割物,無法實現租賃物的擔保功能為由,否定融資租賃關係的成立不妥

。其四,因融資合同的租賃標的物可能實際上無法收回,或者起不到物權擔保的作用導致出租人權利受損,故實踐中存在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擔保以確保出租人債權實現的情形。因法律法規未就融資租賃關係中設定擔保予以禁止,故中水電北固公司與裕邑絲綢公司、其他保證人另行簽訂擔保合同保障中水電北固公司債權的安全,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性質。綜上,原審判決認定本案中水電北固公司與裕邑絲綢公司的法律關係名為融資租賃,實為抵押擔保借貸不妥。中水電北固公司申請再審的第二項事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案涉融資租賃關係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以承租人實際佔用的資金為基礎計算並確定。故原審判決將裕邑絲綢公司依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中水電北固公司提前支付的600萬元保證金,以及裕邑絲綢公司在二審中自認《居間服務合同》所涉120萬元系中水電北固公司為融資租賃業務收取的服務費從融資本金中予以扣除,並無不當。中水電北固公司申請再審的第一項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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