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信託融資
《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向社會投資者發行信託計劃產品,為需要資金的企業募集資金,信託公司將其募集資金投入到需要資金的企業,企業再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到相應的項目中,由其產生的利潤(現金流)支付投資者信託本金及其紅利(利息)。特點是:融資速度快,融資可控性強,融資規模符合中小企業需求。同時,信託的成本對於中小企業來講也處於可以接受的範圍。
27.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融資租賃是新的金融模式,融資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擔的風險都相對比較低。
2015年8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加快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的措施,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會議要求創新業務模式,用好“互聯網+”,堅持融資與融物結合,建立租賃物與二手設備流通市場,發展售後回租業務。
28.金融租賃
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金融租賃在經濟發達國家已經成為設備投資中僅次於銀行信貸的第二大融資方式。金融租賃是一種集信貸、貿易、租賃於一體,以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為特徵的新型融資方式。設備使用廠家看中某種設備後,即可委託金融租賃公司出資購得,然後再以租賃的形式將設備交付企業使用。
當企業在合同期內把租金還清後,最終還將擁有該設備的所有權。通過金融租賃,企業可用少量資金取得所需的先進技術設備,可以邊生產、邊還租金,對於資金缺乏的企業來說,金融租賃不失為加速投資、擴大生產的好辦法;就某些產品積壓的企業來說,金融租賃不失為促進銷售、拓展市場的好手段。
29.股權質押融資
是指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出質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獲取貸款的融資方式。融資方把持有的股權(流通股、限售股或非上市股權)作為質押擔保,從金融機構(銀行或信託)獲得融通資金,以彌補流動資金不足。股票質押融資不是一種標準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合同關係,在具體的融資細節上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約定。正常情況下,無論股票是否處於限售期,均可作為質押標的。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只能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
30.可交換公司債券融資
2008年10月,中國證監會頒佈了《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即日起可以用無限售條件的股票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以緩解“大小非”股東資金困境,減少其拋售股票的動力。《規定》明確發債主體限於上市公司股東,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淨資產額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為保持用於交換的股票作為擔保物的信用,《規定》還對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質提出了要求,並且明確了用於交換股票的安全保證措施,防範債券的違約風險。
31.債權融資
債權融資是指企業通過借錢的方式進行融資,債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首先要承擔資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後要向債權人償還資金的本金。債權融資的特點決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決企業營運資金短缺的問題,而不是用於資本項下的開支。具有控制權不受影響、融資成本相對較低和可獲取財務槓桿效益等優點。缺點是:面臨定期的還本付息壓力,財務風險較大,資金用途受限等。
32.股權融資
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股權融資的特點決定了其用途的廣泛性,既可以充實企業的營運資金,也可以用於企業的投資活動。具有資金使用期限長、無定期償付的財務壓力、財務風險小等優點,但也有面臨控制權分散和失去控制權的風險,與債權融資相比,資本成本較高。股權融資基本上分為公募、私募、合資三種模式。
33.保險融資
保險融資(insurance financing)是保險經營的重要環節。保險人通過一定方式向外融通其資金的活動。它體現保險人主動調節風險和資金二者關係的本質要求,受風險機制的直接制約。保險融資是金融性融資與風險性融資的有機統一體,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定量的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資金積累;健全的保險市場和金融市場;良好的競爭環境;開放型的經濟模式;保險機制的合理構造,保險公司能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具有獨立的資金使用權。
34.典當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與銀行貸款相比,典當貸款成本高、貸款規模小,但典當也有銀行貸款所無法相比的優勢。首先,與銀行對借款人的資信條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當行對客戶的信用要求幾乎為零,典當行只注重典當物品是否貨真價實。
一般商業銀行只做不動產抵押,而典當行則可以動產與不動產質押二者兼為。其次,到典當行典當物品的起點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當。與銀行相反,典當行更注重對個人客戶和中小企業服務。第三,與銀行貸款手續繁雜、審批週期長相比,典當貸款手續十分簡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動產抵押,也比銀行要便捷許多。第四,客戶向銀行借款時,貸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銀行指定的範圍,而典當行則不問貸款的用途,錢使用起來十分自由。週而復始,大大提高了資金使用率。
35.投資銀行融資
投資銀行是主要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併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及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金融中介。與商業銀行相似,投資銀行也是溝通互不相識的資金盈餘者和資金短缺者的橋樑,它一方面使資金盈餘者能夠充分利用多餘資金來獲取收益,另一方面又幫助資金短缺者獲得所需資金以求發展。
通過投資銀行業務,實現了有限資源的有效配置。通過其資金媒介作用,使能獲取較高收益的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等方式來獲得資金,同時為資金盈餘者提供了獲取更高收益的渠道,從而使國家整體的經濟效益和福利得到提高,促進了資源的合理配置。
36.風險投資融資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簡稱是VC,投資銀行融資的一種,在中國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內涵的概念,其實把它翻譯成創業投資更為妥當。廣義的風險投資泛指一切具有高風險、高潛在收益的投資;狹義的風險投資是指以高新技術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型產品的投資。根據美國全美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具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一種權益資本。
風險投資是由資金、技術、管理、專業人才和市場機會等要素所共同組成的投資活動。主要特點:以投資換股權方式,積極參與對新興企業的投資;協助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活動;追求投資的早日回收,而不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所有權為目的;投資對象一般是高科技、高成長潛力的企業。
37.資產證券化融資
通俗而言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以最大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在一些國家運用非常普遍。作為一項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的本質是,在對高套利資產提供了新的流動性基礎上,將新的風險收益關係體現在資產證券上。
它的出現改變了傳統的融資模式,融資者不再需要通過自身的信用能力或以自身的資產為抵押,或利用外部擔保從銀行借入資金,也不再需要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股票或債券等籌集資金,只要融資者擁有可證券化的資產,它就可以通過證券化的方式發行證券,籌集資金。與傳統的融資方式相比,通過資本市場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是資產證券化(ABS)融資方式的顯著的特點,它同時也代表著項目融資的新方向,其優勢主要表現為融資成本較低、投資風險較低。
38.場外交易市場融資
在證券交易所之外的其他交易市場,由證券買賣雙方當面議價成交的市場,又稱櫃檯交易或店頭交易市場,往往沒有固定的場所,其交易主要利用電話進行,交易的證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為主。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證券交易的方式逐漸演變為通過網絡系統將訂單彙集起來,再由電子交易系統處理,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的物理界限逐漸模糊。
場外交易市場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以及按照有關法規公開發行而又不能或一時不能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提供了流通轉讓的場所,為這些證券提供了流動性的必要條件,為投資者提供了兌現及投資的機會。場外交易市場是一個“開放”的市場,投資者可以與證券商當面直接成交,不僅交易時間靈活分散,而且交易手續簡單方便,價格又可協商。這種交易方式可以滿足部分投資者的需要,因而成為證券交易所的衛星市場。這一市場有效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拓展了資本市場積聚和配置資源的範圍,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與其風險狀況相匹配的融資工具和渠道。
39.項目開發貸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業如果擁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初始投入資金數額比較大,企業自有資本難以承受,可以向銀行申請項目開發貸款。商業銀行對擁有成熟技術及良好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產品或專利項目的中小企業以及利用高新技術成果進行技術改造的中小企業,將會給予積極的信貸支持,以促進企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速度。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穩定項目開發關係或擁有自己研究部門的高科技中小企業,銀行除了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外,也可辦理項目開發貸款。
40.農業定向融資
2014年1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推進農業金融改革,要探索採取信用擔保和貼息、業務獎勵、風險補償、費用補貼、投資基金,以及互助信用、農業保險等方式,增強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林場、專業大戶、農林企業的貸款融資能力和風險抵禦能力。農村或為農業服務的中小民營企業、農業合作社等,可積極採取這類方式融通資金。
41.旅遊景區資產證券化
指將旅遊景區中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穩定收益現金流的資產彙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包,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這樣的融資過程,其實質是旅遊企業及旅遊項目的資產證券化,將旅遊景區資產的預期現金流轉換為可交易的金融證券,通過證券的銷售獲得現實可用資金。其核心是分離和重組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合理和優化。
42.異地聯合協作貸款
有些中小企業產品銷路很廣,或者是為某些大企業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業集團的鬆散型子公司,在生產協作產品過程中,需要補充生產資金。這種情況可以尋求一家主辦銀行牽頭,對集團公司統一提供貸款,再由集團公司對協作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當地銀行配合進行合同監督。也可由牽頭銀行同異地協作企業的開戶銀行結合,分頭提供貸款。
43.補償貿易融資
補償貿易融資雖然不是直接解決企業資金需求問題,但也是減少企業當期成本支出,有效實現企業經營發展的金融方式。補償貿易融資是指國外向國內公司提供機器設備、技術、培訓人員等相關服務等作為投資,待該項目生產經營後,國內公司以該項目的產品或以商定的方法予以償還的一種融資模式。
1.直接產品補償:國際補償貿易融資的基本形式。即以引進的設備和技術所生產出的產品返銷給對方,以返銷價款償還引進設備和技術的價款。該種方式要求生產出來的產品在性能和質量方面必須符合對方要求,能夠滿足國際市場需求標準。
2.其他產品補償:企業不是以進口設備和技術直接生產出的產品,而是以雙方協定的原材料或其他產品來抵押償設備和技術的進口價款。
3.綜合補償:這種實際是上述兩種不同融資方式的綜合應用。即對引進的設備或技術,部分用產品償還,部分用貨幣償還。償還的產品可以是直接產品,也可以是間接產品。企業可根據自身資金狀況、生產經營能力等因素,與對方商定具體的補償方式。
44.出口創匯貸款
對於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銀行可根據出口合同,或進口方提供的信用簽證,提供打包貸款。對有現匯賬戶的企業,可以提供外匯抵押貸款。對有外匯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以憑結匯憑證取得人民幣貸款。對出口前景看好的企業,還可以商借一定數額的技術改造貸款。
45.BOT項目融資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中國一般稱之為“特許權融資方式”,是指國內外投資人或財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從政府獲得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特許權,然後組建項目公司,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經營和維護,並回收成本、償還債務、賺取利潤。
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比如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督權,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46.PFI融資模式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英文原意為“私人融資活動”,在我國一般譯為“民間主動融資”,是英國政府於1992年提出的,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逐步興起的一種新的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模式。PFI的根本在於政府從私人處購買服務,目前這種方式多用於社會福利性質的建設項目,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築物、公共安全設施、醫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等。
雖然PFI來源於BOT,也涉及項目的“建設→經營→轉讓”問題,但作為一種獨立的融資方式,與BOT相比有自身的特點:項目主體單一,項目管理方式開放,可實行全面的代理制,合同期滿後項目運營權的處理方式靈活等。
47.TOT融資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經營→移交”的簡稱,指政府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後,把已經投產運行的可收益公共設施項目移交給民間投資者經營,憑藉該設施在未來若干年內的收益,一次性地從投資者手中融得一筆資金,用於建設新的基礎設施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投資者再把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管理。
TOT方式與BOT方式是有明顯的區別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資者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因此避開了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風險和矛盾,比較容易使政府與投資者達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適用於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
48.PPP融資模式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人企業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從公共事業的需求出發,利用民營資源的產業化優勢,通過政府與民營企業雙方合作,共同開發、投資建設,並維護運營公共事業的合作模式,即政府與民營經濟在公共領域的合作伙伴關係。
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並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與BOT相比,PPP模式中,政府對項目中後期建設管理運營過程參與更深,企業對項目前期科研、立項等階段參與更深。政府和企業都是全程參與,雙方合作的時間更長,信息也更對稱。
49.眾籌模式
譯自Crowdfunding,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香港譯作“群眾集資”,臺灣譯作“群眾募資”。由有創造能力但缺乏資金的人發起,對籌資者的故事和回報感興趣的並有能力的人跟投,由連接發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聯網終端作為平臺,具有低門檻、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徵,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一般而言是透過網絡上的平臺連結起贊助者與提案者。群眾募資被用來支持各種活動,包含災害重建、民間集資、競選活動、創業募資、藝術創作、自由軟件、設計發明、科學研究以及公共專案等通過互聯網集資,適合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
50.個人委託貸款
中國建設銀行、民生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等商業銀行相繼推出了融資業務品種——個人委託貸款。即由個人委託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一種貸款。辦理個人委託貸款的基本程序是:
(1)由委託人向銀行提出放款申請。
(2)銀行根據雙方的條件和要求進行選擇配對,並分別向委託方和借款方推介。
(3)委託人和借款人雙方直接見面,就具體事項和細節如借款金額、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進行洽談協商並作出決定。
(4)借貸雙方談妥要求條件之後,一起到銀行並分別與銀行簽訂委託協議。
(5)銀行對借貸人的資信狀況及還款能力進行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然後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並經銀行審批後發放貸款。
51.自然人擔保貸款
2002年8月,中國工商銀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擔保貸款業務,今後工商銀行的境內機構,對中小企業辦理期限在3年以內信貸業務時,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財產擔保並承擔代償責任。自然人擔保可採取抵押、權利質押、抵押加保證三種方式。可作抵押的財產包括個人所有的房產、土地使用權和交通運輸工具等。可作質押的個人財產包括儲蓄存單、憑證式國債和記名式金融債券。抵押加保證則是指在財產抵押的基礎上,附加抵押人的連帶責任保證。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事項,銀行將會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52.民間借款融資
即民間借貸,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相對於國家正規金融行業自發形成的一種民間融資信用形式,在我國有著久遠的歷史和深厚的傳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民間借貸“兩線”:第一條線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超過這個利率水平的借貸合同為無效。
53.企業間借貸融資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被納入民間借貸的範疇。法律所保護的企業間借貸,主要是企業為了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融資。與原來單一向銀行獲得資金途徑相比,擴大了融資的渠道。
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佈的《貸款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於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
許多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著週轉資金短缺、融資渠道不暢的發展瓶頸,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或者相互之間拆借資金,成為融資的重要渠道。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合同是否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如果作為一個生產經營性企業不搞生產經營,把錢拿去放貸,變成專業放貸人,甚至從銀行套取現金再去放貸,這樣的合同無效,借貸不被法律保護。企業間借貸歸入民間借貸範圍管理,且有條件地解禁,提高了資金的利用率和流動性。
54.P2P網絡借貸
自2013年以來,我國P2P網絡借貸出現井噴式發展。P2P網貸平臺不僅數量增長,借貸種類和方式也在不斷擴張。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於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生了平臺角色複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財政部等十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都規定了對P2P網貸平臺規範管理的具體政策,明確了網貸平臺的信息中介性質,要求網貸平臺不得提供增信服務,有力地促進和保障我國網絡小額借貸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55.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收益
國家鼓勵民間資本設立主要投資於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區域開發、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製造業等領域的產業投資基金。政府可以使用財政性資金,通過認購基金份額等方式對民間資本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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