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錢,真的是不在你的償還範圍之內,儘管你可能被人一口氣告上了法庭,但是我告訴你,遇到這種情況的當事人,真的是1分錢都不用去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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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化)的丈夫不幸去世了,但是去世後陳清這個做媳婦的,承擔了丈夫所有的責任。
原來丈夫在外有賴賬,高達30萬,這下好了,債務全部要陳清一個人還。
婚姻存續期間,丈夫為了自己的事業,揹著陳清在外借了30萬元,但是債務沒有還,因為車禍意外去世。債主非常著急,想到了他的妻子陳清,把陳清告上法庭,要求作為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那麼法院是不是就要判她還這30萬元了?
法院判決讓所有人傻眼。
陳清解釋過:這個錢丈夫是沒有給自己說的,錢沒有用作家庭生活。雖然這麼說有點無情,但是這筆債務應該是我丈夫的個人債務。
那麼,債主怎麼說呢?如果債主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款是屬於陳清夫妻共同的家庭開支,那麼這個案子恐怕就對債主不利了。
確實,據調查,陳清所述沒錯,他們夫妻之間在經濟上是各自獨立的狀態。
債主對此啞口無言。
法院最後駁回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陳清就是債務人了,但是,陳清第一時間提供了證據證明此借款未用作夫妻共同生活,同時,該案債主也知情該款項不是用作夫妻共同生活,拿不出證明自己觀點的證據,那麼不好意思了,“債務人”恐怕不用還你這個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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