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森控股原董事長孫賀明二審獲改判 曾向武長順行賄超600萬|沸點

此外,二審判決書還披露,孫賀明曾向時任天津市政協副主席、天津市公安局局長武某行賄人民幣、美元、金條共計摺合人民幣647萬餘元。而武某即為此前落馬的武長順。

一審以犯單位行賄罪被判二年十個月

二審判決書稱,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萬森公司董事長孫賀明讓時任天津市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的武某(已判刑)對萬森公司在借款、開發房地產項目等事宜上提供幫助。武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萬森公司的借款、開發房地產項目等事宜提供了幫助。

2013年至2014年期間,孫賀明通過劉某(已判刑)先後二次送給武某人民幣600萬元;孫賀明又在武某家中、天津市公安局辦公室等地送給武某3萬美元(按時價摺合人民幣18.315萬元)和價值人民幣29.5萬元的金條10根。以上共計摺合人民幣647.815萬元。

2017年12月28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萬森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孫賀明犯單位行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萬森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被告人孫賀明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2014年7月2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武長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7年5月27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武長順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單位行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一案,身負上述六項罪名的武長順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揭發他人受賄認定為立功 二審獲改判

一審判決後,孫賀明不服,提出上訴。孫賀明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均稱,孫賀明具有揭發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情節,請求對其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審判決書披露,孫賀明主動揭發天津市財政局財政資金管理中心主任傅某部分受賄的事實,現傅某已被提起公訴。

鄭州市中院認為,關於原審被告人孫賀明具有揭發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行為,請求對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訴辯理由,經查屬實,但其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不屬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法不構成重大立功,應認定為立功,故該訴辯理由部分成立。

鄭州市中院二審以孫賀明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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