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試乘人死亡,提供試駕服務者是否承擔責任?

以案释法丨试乘人死亡,提供试驾服务者是否承担责任?

現在市面上很多汽車銷售企業,為了激發客戶的購買慾望,往往提供一些體驗性質的試乘試駕服務,在試乘試駕過程中,各種情況都有可能發生,試駕車輛可能毀損,試乘試駕客戶可能會存在人身傷亡,這些情況發生後,消費者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且看如下案例:(以下人名均為化名)

以案释法丨试乘人死亡,提供试驾服务者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

2014年6月4日,劉長發看中一款雷諾轎車,遂到離家不遠的路達汽車貿易公司選購,路達公司銷售人員羅志雲聲稱公司可以提供試乘試駕服務,買車前客戶可以先體驗車輛駕駛性能,劉長發正有此意,於是與公司簽訂了《試乘試駕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簽訂後,羅志雲擔任駕駛員,劉長發坐在副駕駛,當車輛行駛至某國道路段時,因羅志雲駕駛車輛時嚴重超速,與迎面駛來的王長貴駕駛的奧迪Q7相撞,最終導致羅志雲和劉長發當場死亡。

當地交警大隊針對此次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羅志雲負次要責任,奧迪Q7車主王長貴負主要責任,劉長發沒有責任。

事故發生後,劉長發的妻子梅淑英與路達公司協商談判,後者支付了20萬元後遂拒絕支付其他費用,梅淑英只得以合同糾紛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路達公司賠償各項劉長發死亡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99527元(扣除了路達公司預先墊付的20萬元)。

爭議焦點

1.本案是合同糾紛還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路達公司提供試乘試駕服務時,導致客戶劉長發死亡,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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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觀點

庭審期間,原、被告雙方均委託了代理律師,雙方各持己見。

以案释法丨试乘人死亡,提供试驾服务者是否承担责任?

◆被告及其代理人認為:

1.客戶劉長發的死亡,是因王長貴駕駛的奧迪Q7越野車導致,王長貴承擔此次事故的70%的主要責任,王長貴在中國人保投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因此,應該追加王長貴和保險公司作為本案的被告,由王長貴及其保險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後,不足部分,路達公司最多隻承擔劉長發死亡30%的經濟損失。

2.原告部分訴請不合法、不合理。其中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本案是合同產生的違約責任之訴,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未規定賠償義務人應賠償精神撫慰金。另外,原告提出的交通費、伙食費、誤工費、住宿費均偏高,參照司法實踐,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應以三人三天為宜,金額以2000元為合法合理費用。

◆原告及其代理人則認為:

2.被告路達公司在汽車銷售過程中,為客戶提供汽車試乘試駕體驗服務,就應對參與試乘試駕的客戶提供安全保障,然則路達公司的銷售人員羅志雲未遵守交通規則,嚴重超速行駛,與王長貴的車輛相撞,導致劉長發的死亡,因此被告路達公司違反合同義務,應對劉長發的死亡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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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綜合審查後,認可原告代理人的意見,將本案以合同糾紛處理,並未追加奧迪Q7的車主王長貴以及投保的保險公司作為被告,但同時因為本案是合同糾紛,因此對於原告提出的5萬元精神撫慰金,認為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合判定原告的各項合理經濟損失在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萬元後,最終損失為442916元。

●判決:

一、被告路達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原告梅淑英各項賠償款共計442916元。

二、駁回原告梅淑英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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