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開設賭場的形式不影響罪行的認定

案號:(2017)粵1581刑初43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審理法院: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开设赌场的形式不影响罪行的认定

1、案情摘要

以案释法|开设赌场的形式不影响罪行的认定

經計算,賭博數額共計人民幣151256元,抽頭漁利數額總共為人民幣23966元。2017年12月25日,由陸豐市人民法院判決涉案人員構成開設賭場罪。

2、爭議焦點

涉案人員的行為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

以案释法|开设赌场的形式不影响罪行的认定

3、裁判要點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構成開設賭場罪。從案件涉及的金錢數額以及“抽水”行為來看,足見被告五人主觀上是以營利為目的。

其中,賭博網站並非必須要是傳統觀念上單獨的、網頁形式的網站,作為開設賭場的載體,形式的變化不影響開設賭場的認定。從各被告各自負責賠付、記賬、核算、計數、代莊等分工也可以看出開設賭場的實質。

4、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第六十九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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