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介紹“買賣”,未牟利卻即將鋃鐺入獄

“我沒有販毒,又沒有購買毒品,又沒有牟利,怎麼就成了犯罪呢?”面對民警的訊問,李某很“委屈”的回答。

帮人介绍“买卖”,未牟利却即将锒铛入狱

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李某究竟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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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2017年12月,李某在“201803販賣毒品團伙案”中充當居中介紹的角色,受以吸食為目的購毒者的委託向四川籍販毒者熊某聯繫購買冰毒,購買的冰毒數量達50克。期間,李某還提供了車輛、毒資轉賬等幫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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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交易冰毒數量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10克)的,與購毒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李某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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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之規定:居間介紹者在毒品交易中處於中間人地位,發揮介紹聯絡作用,通常與交易一方構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為要件。居間介紹者受販毒者委託,為其介紹聯絡購毒者的,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購毒者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受委託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的,與購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為目的的購毒者委託,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與購毒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時與販毒者、購毒者共謀,聯絡促成雙方交易的,通常認定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間介紹者實施為毒品交易主體提供交易信息、介紹交易對象等幫助行為,對促成交易起次要、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對於以居間介紹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間介紹者的地位,對交易的發起和達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認定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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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李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觸犯了法律的底線時,悔之晚矣!等待李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來 源 | 景寧公安 製作校對 | 範芯妤

審 核 | 王 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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