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幫人“取錢”也犯法?

小青說案|幫人“取錢”也犯法?

【案情簡介】

2019年3月,有陌生網友通過QQ聯繫上阮某某和何某,詢問能否幫忙辦卡取錢,按提成折算報酬,囊中羞澀的阮某某和何某沒多想就答應了。隨後,阮某某和何某多次按照上家指示,戴上帽子和口罩前往銀行ATM機取款。由於上家經常要求阮某某和何某提前到達銀行,等候錢款一筆一筆到賬,並要求二人立即取現,且上家對每一筆錢款數目一清二楚,取出的錢不能通過轉賬給上家,要將現金放在事先約定的地點。阮某某和何某漸漸明白,所謂的“上家”極有可能是電信詐騙分子,他們幫忙取的錢是詐騙來的贓款。但面對高額提成誘惑,阮某某和何某都沒有就此收手。

沒過多久,何某生病住院,何某告訴上家要由阮某某安排取錢,為增加人手,何某又找來朋友黃某入夥。

2019年4月,何某根據阮某某的指使,與黃某一起找到黃某朋友小堯,讓小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兩張銀行卡,並綁定何某的手機號碼。隨後,阮某某將兩張卡卡號告知上家。4月8日至14日,共有62199元陸續進入這兩張卡,何某、黃某根據阮某某指令,多次持卡通過ATM機將60000餘元全部取現,再通過阮某某交給上家,三人從中獲利10000餘元。

【案情分析】

該案移送葛洲壩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該院以阮某某、何某、黃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被告人阮某某、何某、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刑期,並處罰金。

什麼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幫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採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4.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後,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5.以明顯異於市場的價格,通過手機充值、交易遊戲點卡等方式套現的。

縱觀本案,阮某某、何某、黃某明知所取款項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仍多次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採取遮擋面部偽裝等手段,幫助詐騙分子取現,三人行為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檢察官提醒】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是違法行為,不僅為上游犯罪提供了銷贓途徑,本身也是一種妨害司法、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要因為一時貪念而幫助轉移贓款,一旦犯罪,必將難逃法律制裁。

生活中,我們還要管好自己的信用卡,不隨意出借或者幫助辦卡供他人使用,警惕自己的信用卡淪為詐騙分子實施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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