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婁底新新網訊 近日,冷水江法院審理一起借貸糾紛案件,因借款人所借款項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及生產經營,法院認定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姚某某系姚某的父親,姚某某系婁底某物流公司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因婁底某物流公司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已到期,姚某遂在其父親姚某某的要求下向湖南某擔保公司借款1000萬元償還銀行已到期的借款,約定月利息及服務費合計為兩分,湖南某擔保公司按約將1000萬元匯入銀行的貸款賬戶。後姚某未歸還借款,湖南某擔保公司遂將姚某訴至冷水江法院,並要求姚某之妻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湖南某擔保公司與姚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並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現借款已到期,姚某應予償還。但該案所涉借款,有證據證明系用於婁底某物流公司所欠銀行貸款,而李某、姚某均不是該公司股東,故案涉借款不能認定用於李某家庭生活和經營活動,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故湖南某擔保公司要求李某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通訊員:伍建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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