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微課堂」涉夫妻債務司法認定典型案例(二)

「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二)

第88期

《維權微課堂》

為正確適用法律,統一裁判尺度,有效保障和平衡債權人及夫妻雙方合法權益,引導公眾正確處理涉及夫妻債務事宜,中院家事審判團隊針對近三年來涉及夫妻債務認定的審判實踐,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深入調研,遴選出認定事實清楚、舉證分配合理、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結果公正、社會效果良好且涵蓋類型多樣的典型案例,並提煉歸納簡要案情、裁判要旨、判決結果和法理評析,現予以發佈。

「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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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偶一方對債務知情,並自認用於家庭生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二)

【案情】

吳某、黃某系夫妻,2013年8月3日,吳某向劉某借款3萬元並出具了借條、約定了利息。後吳某、黃某未償還借款及利息。

【審判】

法院判決吳某、黃某共同償還上述借款及相應利息。

【評析】

吳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黃某表示對該筆債務知情,並自認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亦願意共同償還,故該筆借款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判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只需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務符合當地一般認為的家庭日常生活範圍即可。若舉債人的配偶一方反駁認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則由其舉證證明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該舉證責任分配符合婚姻法關於夫妻地位平等和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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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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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1月4日,陳某合在其與陳某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許某借款300000元,後陳某合僅返還50000元,經催討,夫妻雙方未能還款,許某遂提起訴訟。

【審判】

一審法院缺席判決:陳某洪、陳某合應返還許某借款2500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泉州中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許某一審訴訟請求,並將相關違法犯罪線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評析】

二審審理中,泉州中院依法傳喚夫妻雙方、許某本人、證人到庭。證人陳述,陳某合與許某在晉江某酒店討論借款用於開賭場。結合陳某洪提交的談話錄音及證人的證言,法院查明許某將訴爭30萬元經手借予陳某合,由陳某合用於在晉江某酒店開設賭場等相關活動,而許某作為出借人明知該借款用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訴爭借款雖發生於陳某合、陳某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借款用途違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關於“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訴爭借款屬非法債務,依法不予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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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夫妻一方對外短期內多筆借款,且用於日常生活亦違反常理,認定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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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17日期間, 被告翁某在其與被告曾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原告借款18筆,共計205100元,18筆借款出借時間間隔極短,最短間隔時間為當天連續出借兩筆。原告以涉訴債務用於兩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請求判決兩被告共同償還。

【審判】

一審法院缺席判決被告翁某應自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評析】

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並非無視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徵,而是在依本質特徵難以認定時的一種法律推定,但仍應綜合考慮債務的形成、舉債的合意、借款的用途以及借款利益的分享等因素,綜合判定債務性質。本案借款雖發生於兩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涉訴18筆借款出借時間間隔極短(最短間隔時間為當天連續出借兩筆),違反常理且已明顯超出日常共同生活所需,原告作為債權人在連續出借多筆款項時應當對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是被告翁某用於個人消費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其完全可要求兩被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或共同實施該行為,現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已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被告翁某短時間連續借款的18筆款項是用於兩被告共同生活,故其主張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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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配偶一方非買賣合同相對方,未參與買賣行為,事後亦未追認,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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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審判】

再審一審判決撤銷原民事調解書,判決汪甲、汪乙共同支付貨款及利息。泉州中院二審改判本案貨款及利息由汪甲支付。

【評析】

本案中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系汪甲與陳某,汪乙並非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亦未在陳某與汪甲結算貨款的結欠條上簽字確認,陳某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汪甲、汪乙共同向其購買皮革,故對陳某主張汪乙應與汪甲共同支付本案貨款及利息損失的訴求,不予支持。汪乙關於其並非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本案不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主張成立,予以支持。

本案判決將債務的負擔是否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既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又符合合同相對性原則,同時也引導債權人在債務形成時應盡到充分的審慎注意義務,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立法精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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