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二)

「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二)

第88期

《维权微课堂》

为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有效保障和平衡债权人及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公众正确处理涉及夫妻债务事宜,中院家事审判团队针对近三年来涉及夫妻债务认定的审判实践,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深入调研,遴选出认定事实清楚、举证分配合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社会效果良好且涵盖类型多样的典型案例,并提炼归纳简要案情、裁判要旨、判决结果和法理评析,现予以发布。

「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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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偶一方对债务知情,并自认用于家庭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维权微课堂」涉夫妻债务司法认定典型案例(二)

【案情】

吴某、黄某系夫妻,2013年8月3日,吴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后吴某、黄某未偿还借款及利息。

【审判】

法院判决吴某、黄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

【评析】

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黄某表示对该笔债务知情,并自认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亦愿意共同偿还,故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若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举证责任分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地位平等和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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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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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1月4日,陈某合在其与陈某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许某借款300000元,后陈某合仅返还50000元,经催讨,夫妻双方未能还款,许某遂提起诉讼。

【审判】

一审法院缺席判决:陈某洪、陈某合应返还许某借款2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泉州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许某一审诉讼请求,并将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评析】

二审审理中,泉州中院依法传唤夫妻双方、许某本人、证人到庭。证人陈述,陈某合与许某在晋江某酒店讨论借款用于开赌场。结合陈某洪提交的谈话录音及证人的证言,法院查明许某将诉争30万元经手借予陈某合,由陈某合用于在晋江某酒店开设赌场等相关活动,而许某作为出借人明知该借款用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诉争借款虽发生于陈某合、陈某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用途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诉争借款属非法债务,依法不予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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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夫妻一方对外短期内多笔借款,且用于日常生活亦违反常理,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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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17日期间, 被告翁某在其与被告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8笔,共计205100元,18笔借款出借时间间隔极短,最短间隔时间为当天连续出借两笔。原告以涉诉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

【审判】

一审法院缺席判决被告翁某应自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评析】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并非无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而是在依本质特征难以认定时的一种法律推定,但仍应综合考虑债务的形成、举债的合意、借款的用途以及借款利益的分享等因素,综合判定债务性质。本案借款虽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诉18笔借款出借时间间隔极短(最短间隔时间为当天连续出借两笔),违反常理且已明显超出日常共同生活所需,原告作为债权人在连续出借多笔款项时应当对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是被告翁某用于个人消费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完全可要求两被告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或共同实施该行为,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被告翁某短时间连续借款的18笔款项是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故其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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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配偶一方非买卖合同相对方,未参与买卖行为,事后亦未追认,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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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审判】

再审一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判决汪甲、汪乙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泉州中院二审改判本案货款及利息由汪甲支付。

【评析】

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系汪甲与陈某,汪乙并非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未在陈某与汪甲结算货款的结欠条上签字确认,陈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汪甲、汪乙共同向其购买皮革,故对陈某主张汪乙应与汪甲共同支付本案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汪乙关于其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本案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将债务的负担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既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又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同时也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应尽到充分的审慎注意义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立法精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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