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子醉酒滋事妨害公務被判刑

近日,大通法院審結一起兩名女性被告人醉酒後暴力妨害公務的案件,分別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個月、史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2018年1月28日22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史某某與郭某(已行政處罰)醉酒後在本縣橋頭鎮人民路與文化路丁字路口搭乘出租車,下車時因付費事宜與出租車司機發生口角並毆打司機。案發後,橋頭派出所值班民警出警到達現場。在處置現場的過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史某某辱罵並毆打民警,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開庭審理過程中,二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追悔不已,法庭根據二人認罪、悔罪的態度,初犯等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警察執行公務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公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民警依法履行職務的,將依法懲處。提醒廣大公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維護法律尊嚴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