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子醉酒滋事妨害公务被判刑

近日,大通法院审结一起两名女性被告人醉酒后暴力妨害公务的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史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8年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史某某与郭某(已行政处罚)醉酒后在本县桥头镇人民路与文化路丁字路口搭乘出租车,下车时因付费事宜与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并殴打司机。案发后,桥头派出所值班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在处置现场的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史某某辱骂并殴打民警,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开庭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追悔不已,法庭根据二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初犯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公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将依法惩处。提醒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尊严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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