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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教師與學生

一、知識細點

1、教育系統是以(人的集合)為主要構成要素的社會系統。在諸種要素中,(教師)和(學生)是最基本的要素。

2、教師職業是一種(專業性)職業,教師是(專業)人員。

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86年提出的《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中把教師工作視為(專業)。

4、教師專業是促進個體(社會化)的職業。

5、教育具有兩個最基本的功能,即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促進人自身)的發展。

6、能不能為(學生個性)的發展提供充分的機會和良好的氛圍,是區別一名普通教師和優秀教師的真正標誌。

7、教師的語言首先是要求準確、明瞭、有(邏輯性),其次是要求富有(感情)、有感染力,再高一步的要求是(富有個性)。

8、學生是處於迅速發展時期的人,是具有能動性和(自我教育)可能性的受教育對象。

9、學生的社會地位屬於學生(權利)問題。

10、(1989年)聯合國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其核心精神是維護青少年兒童的社會(權利主體)地位,這一精神的基本原則是(兒童利益最佳)原則、尊重兒童尊嚴原則、尊重兒童觀點與意見原則、(無歧視)原則。

11、青少年兒童的合法權利包括:生存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受尊重的權利和(安全)的權利。

12、(《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

13、(《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

14、(《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15、師生在教育內容的教學上結成(授受)關係,在人格上是(平等)的關係,在社會道德上是互相(促進)的關係。

第六章 課程

一、知識細點

1、廣義的課程是指學生在校期間所學的內容的總和及其(進程安排),狹義的課程特指某一門學科。

2、課程具體表現為三種形態:即課程計劃、(課程標準)和教科書。

3、制約課程發展的主要因素有社會發展水平、科學文化發展水平、(學生身心發展規律)。

4、(學科課程)就是分別地從各門科學中選擇部分的內容,組成各種不同的學科,並從課程體系出發,整體安排它們的順序、授課時數及期限。

5、我國古代的“六藝”和古希臘(“七藝”)等,可以看作是最早的學科課程。

6、誇美紐斯最早提出要設置(“百科全書式”)的課程。

7、活動課程是從兒童的(興趣和需要)出發,以兒童的經驗為基礎,以各種不同形式的一系列活動組成的課程。

8、活動課程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杜威)。

9、課程計劃是課程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是課程的(總體設計)或總體規劃。

10、課程標準是課程計劃中每門學科以(綱要)的形式編定的、有關學科教學內容的指導性文件。

11、《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中指出:(國家課程標準)是教材標寫、教學、評估和考試命題的依據,是國家管理和評價課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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