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70年到期後,怎麼辦?

什麼是70年房屋產權,在70年後這個房子怎麼處理呢?房屋就要被收回嗎?在購房時很多朋友對於70年產權表示很疑惑,彆著急,今天筆者將會帶大家詳細的瞭解一下關於商品房70年後怎麼辦的相關信息。

一、70年商品房意思

現在很多人住的都是普通商品房,但是我們最糾結的事就是這個普通商品房產權的年限,一般大家都知道普通商品房產權年限是70年,讓很多人都擔心,那我麼豈不是一直也沒有一套完全屬於自己的房屋,即使購買了房屋還不是等於找了個長期的租房,只不過居住房屋時間長一點而已。

這事錯誤的,其實所謂的普通商品房產權年限70年並不是房屋所有權年限,而是你自己的房屋所在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的是國有制,企業和個人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國有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是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購買的房屋只要擁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2、房子70年後怎麼辦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

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情況有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2)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3)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上可知,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情況: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那麼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其實大家不需要太過於擔心商品房土地試用期限到期的問題,因為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包括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如果到期了的話,房主只需要交錢續用;相反,如果國家不讓繼續使用,房主同樣可以獲得拆遷補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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