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想把房子給後媽,我用法律“吊打”了他倆

近年來,房價持續上揚,因此房產也成為了夫妻離婚時最大的爭議點。為解決房產分割的爭議,部分有子女的夫妻約定將共同的房產贈與子女,以規避曠日持久的訴訟和昂貴的訴訟費。但是,近期我們常常接到一些諮詢,

夫妻倆離婚時約定將房產過戶給孩子,可當時貸款未還清,無法立即過戶,數年後房貸還清可過戶時,一方卻反悔了,不願意將房子贈與子女了,再次引發爭議。

【案情簡介】

孫果果5歲的時候,孫父有了外遇李美麗,要求孫母淨身出戶。孫母當時是全職家庭婦女,無力撫養孩子,她同意離婚,並將孫果果和房子給孫父,唯一的要求是房屋貸款還完以後,房子要過戶到孫果果名下。為了與李美麗雙宿雙飛,孫父同意了,雙方依此簽署了離婚協議,並登記離婚。離婚後第二天,李美麗就搬到了孫家的房子裡。16年後,房子貸款還清了,孫父欲將這套已價值千萬的房產過戶到李美麗名下。孫果果從奶奶處得知了消息,回家與孫父談判,孫父將孫果果訓斥了一頓,並執意將房子過戶至李美麗名下。

孫果果當即諮詢了律師,孫父不遵守當初與孫母離婚協議的約定,拒絕將房產過戶給自己,並聲稱在房產未過戶前,他作為產權人,隨時可以撤銷贈與

,果真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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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這一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條款與離婚協議的整體是密不可分的,不能被單獨撤銷。因為男女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綜合考慮所有條件後的選擇,是基於整體的選擇,可能一方最重要的條件就是將房產贈與給孩子,否則就不會簽署離婚協議了。因此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是基於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約定的,不能隨意撤銷。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按照《合同法》規定,只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而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離婚協議不屬於以上兩種不能撤銷的合同。因此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這個贈與條款是可以撤銷的。

【法官觀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吳曉芳法官的觀點,離婚協議中贈與給子女房產的條款是

不能被任意撤銷的。吳法官認為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離婚協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有的當事人是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記離婚的,而這附加的條件就是把房產無償贈與子女。

因此,男女雙方基於離婚事由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可視為一種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的前提下,基於誠信原則,也不能允許任意撤銷贈與。有的當事人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佔有財產的目的,不僅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社會帶來不誠信反而受益的負面影響。如果一方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件反悔,辦理離婚登記後的一年內有權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經審查,未發現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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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當事人如要反悔離婚協議裡的內容,需證明簽訂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如果沒有此種情形,一般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合同法》的任意撤銷權,在贈與物權利轉移之前均可撤銷。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強調了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依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應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

因此,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更認同第一種觀點,即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給子女在未過戶之前不可隨意撤銷,除需能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的情形才有可能,而且要在登記離婚的一年之內提出。

聽罷律師的解答,孫果果將孫父和王美麗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孫父和王美麗之間的贈與無效,並要求兩人協助孫果果將房產過戶至其名下。法院支持了孫果果的全部訴求,孫果果如願拿到了屬於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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