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太低引發居民不滿,提起行政訴訟獲這樣的結果

廣州李大偉律師團隊

房屋徵收:補償太低引發居民不滿,提起行政訴訟獲這樣的結果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些不願意拆遷,或者補償不到位引發的糾紛問題,今天要給大家帶來的案例就是在房屋徵收過程中,由於補償不到位,而引發的居民不滿問題,遇到這類的問題,作為拆遷戶,居民該如何處理?接下來請看案例,(來自李大偉律師團隊真實案例)

房屋徵收:補償太低引發居民不滿,提起行政訴訟獲這樣的結果

某某項目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首先,我們來看看,到底是怎麼樣的補償方案引發居民的不滿,徵收補償方案共分為兩點,即貨幣補償、產權置換。

貨幣補償:被徵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

產權置換: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徵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房價;被徵收主房面積大於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房屋徵收:補償太低引發居民不滿,提起行政訴訟獲這樣的結果

某居民提起行政訴訟

看到上面的兩個補償方案,相信大家都能看出裡面的不合理之處,而某居民的房屋在被徵收範圍內,其不服該,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徵收:補償太低引發居民不滿,提起行政訴訟獲這樣的結果

行政訴訟所獲結果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

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本案徵收補償方案問題:本案中,優惠價格顯然低於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明顯低於被徵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該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對被徵收人顯失公平,違反了《條例》的相關規定。

判決:撤銷被告某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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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李大偉律師點評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對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於房屋徵收與補償全過程。無論有關征收決定還是補償決定的訴訟,人民法院都要堅持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結合,一旦發現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於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便對於影響面大、涉及人數眾多的徵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以有力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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