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約定試用期工資三千!男子被試六個月,他這樣維權獲賠三萬!

工廠約定試用期工資三千!男子被試六個月,他這樣維權獲賠三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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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新工作,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一般公司都會規定試用期!經常有小夥伴詢問,到底試用期多久才算合法!試用期內,勞動者權利受限!最直觀的就是工資沒有正式員工高!本文通過案例解析,我國法律關於試用期,到底約定多久算合法!試用期工資又是如何規定的!

事件概述

  • 小李與某化工廠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限為兩年,試用期六個月(約定根據情況可延期),試用期內的月工資為3000元,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5000元;

  • 小李在某化工廠工作滿六個月後,工廠方提出延長試用期,理由為小李轉正還需要考察!

  • 小李氣不過,向朋友傾訴緣由,朋友建議小李訴諸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 小李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其一,確認與工廠已經成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其二,工廠方補償自己經濟損失;

  • 隨後該糾紛雙方又訴至法院,法院最終進行了定性分析與裁決;

(那麼最終結果如何?小李能夠拿到損失賠償麼?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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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盾梳理以上法律規定為下:

試用期的期限: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滿足設立試用期條件;

  • 三個月

  • 一年

  • 勞動合同期限>三年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

  • 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的工資:

  • 同工同酬:試用期內工資不能低於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 合同下限:不能低於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滿後所應獲得工資的80%!

  • 法律下限:不能低於用人單位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總的來說:就高不就低!

違法操作責任:

  •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超過法定最高試用期限期間內的雙倍工資!(兩倍工資為包含已支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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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流程

勞動仲裁委員會:

  • 化工廠與李某的勞動合同關於試用期期限的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試用期所約定過長部分無效;

  • 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時限可以獲知,試用期約定不應超過兩個月;故,兩個月屆滿時就應當認定為試用期屆滿,雙方已經建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

  • 化工廠應向李某支付4個月試用期與正常工資的差額共計8000元!

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後,李某認為裁決金額過低,化工廠認為試用期約定是雙方自願,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均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裁決:

  • 化工廠與李某的勞動合同所約定試用期限超過了法律規定時限;應當視為自此種情況的法定最高試用期限屆滿時雙方即成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

  • 化工廠應當補全4個月試用期與正常工資差額共計8000元!

  • 因化工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與李某約定試用期,且李某已經履行,應當另向李某支付4個月正常工資作為賠償金!即支付賠償金20000元!

  • 判令化工廠與李某建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化工廠向李某支付28000元;

二審法院裁決:

  • 除一審法院已經計算數額外,化工廠應當另行支付李某實際試用期工資與合同約定正常工資80%的差額,即應當支付5000×80%-3000=1000元,計算兩個月共計2000元;

  • 化工廠應當支付李某共計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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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 試用期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是考察勞動者是否與招聘用人要求一致的時間,避免了單位遭受不必要的選聘損失;

  • 試用期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是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一個時期,可以更多的瞭解勞動內容,時間,條件,報酬等是否與勞動合同約定相符,是否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

當然,在試用期內還有其他一些法律規定,比如試用次數,試用期內如何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能否不繳納社保?等等本號在今後的文章中逐個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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