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錯年終獎?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說說就能收回!

2017年剛剛過去,大家還都沉浸在收到年終獎的喜悅之中,但最近一條新聞著實火了一把,某單位告知員工,年終獎發錯了,要收回!秋小天在這裡告訴大家,從法律上講,這可不一定。收回年終獎,可不是單位隨便說說就行的。

發錯年終獎?用人單位不能隨便說說就能收回!

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單位收回年終獎,如果員工認為不當,侵害了員工權益,那麼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即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爭議。

既然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程序,那必然涉及到證據舉證問題。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收回年終獎,客觀上即表現為減少勞動報酬,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就收回年終獎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情況作出合理解釋並提供有利證據,那麼用人單位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員工也就無需退回年終獎。

所以,如果你也遇到單位發錯年終獎的奇葩經歷,一定記得要求單位給出合理解釋和證據!

我是秋小天,歡迎大家關注我,有法律問題,可以在評論裡發表,我會回覆或寫頭條文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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