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招委是本轄區內高考工作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是治理高考環境、維護考試安全、整治考風考紀、組織考試和實施錄取的責任主體。
責任書明確,省招委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教育廳(教委)分管領導和省級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是直接主管責任人,省招委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對本部門高考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全責。
責任書還強調了國家高考有關規定,要求省級招委必須嚴格落實,在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招生信息“十公開”的基礎上,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同時,省級招委不得出臺含有違規“點招”錄取和降低標準違規錄取考生的地方政策。對高校特殊類型招生,要加強考生資格審核,確保招考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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