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離職身背競業禁止令 為避追查“隱姓埋名”仍被查

高管離職 身背競業禁止令入職新公司

2010年5月中旬,即將大學畢業的王城(化名)成功拿到互聯網行業知名企業L公司的Offer。7月1日,王誠一畢業就與L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誠擔任技術工程師,月工資一萬元。同時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載明在雙方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後兩年內,王誠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而L公司需向王誠支付每月三千元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如王誠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需返還己經收取的競業禁止補償金並支付3萬元的違約金。

工作後不久,王誠就參與了L公司多個重大項目,在行業內也開始小有名氣,也成為了一些獵頭公司的招募對象。

2015年年初一家獵頭公司找到王誠,表示白雲公司願意重金聘請王誠擔任其公司的技術總監,工作內容與在L公司的基本一致。

考慮到白雲公司是互聯網行業的新起之秀,2015年2月12日王誠向L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次日,L公司人事向王誠發送電子郵件,確認雙方勞動關係於2015年2月12日解除,但告知其離職後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王誠想到自己自己不是L公司的高管,而且L公司每天離職很多基層員工,於是抱著僥倖心理,於2015年3月1日入職白雲公司。

參加行業交流會 被老東家“逮正著”

入職三個月,L公司按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王誠在白雲公司也混的風生水起。

2015年7月1日清晨,王誠剛拿起辦公桌上的咖啡,突然接到了仲裁院的電話,仲裁員告知王誠,L公司已經以其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為由申請勞動仲裁。王誠十分詫異,自己入職以來從未與L公司有過交集,L公司是從何知曉自己的就業動向呢?

原來2015年5月中旬,王誠曾代表白雲公司參加了一次互聯網行業交流會,當日L公司恰巧在同一大廈的同一樓層的相鄰會場舉辦新聞發佈會,而王誠出入會場的過程中恰巧被L公司的人力總監張信(化名)看見,張信隨意的瞥了一眼交流會門口的宣傳海報,竟發現海報上赫然寫著,“互聯網行業交流會,發言人:王誠,白雲公司技術總監”。隨即,張信進入會場,對王誠的整個發言進行了錄像。面對L公司出示的證據,王誠無言以對,承認自己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但希望能夠協商解決。L公司念及王誠態度良好,表示願意放棄違約金,但要求王誠返還已經收到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並要求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王誠表示同意,案件最終以調解結案。

和解後再次違約入職新公司 不敢上社保

王誠從白雲公司離職後,轉行從事了銷售工作,但心裡總想著再幹老本行。心存僥倖之下,2016年2月王誠再次入職一家互聯網公司-小草公司,擔任技術總監。

小草公司是互聯網行業內一家名不經傳的小公司,王誠相信這次肯定不會被發現。不成想半年後王誠入職小草公司的消息再次被L公司知曉,2016年9月L公司再次申請仲裁,但仲裁階段L公司無法證明王誠入職了小草公司,最終仲裁駁回了其申請。

L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提起訴訟,同時申請法院調取王誠的社保繳費記錄,法院予以准許,但調取的結果顯示,小草公司並未為王誠繳納社保。

為躲避老東家“追查” 處處小心謹慎

正當L公司苦於無法證明王誠入職小草公司之際,一次偶然的機會,L公司得知小草公司所在大廈的物業公司規定,凡在該大廈辦公的人員,如需停車均需辦理停車證,同時需要出具在職證明,以證明其為大廈內用人單位的員工。L公司立即再次申請調查取證,法官前往大廈物業公司處調查取證,卻發現王誠並未辦理過停車證。L公司再次陷入被動。

法官找物業公司核對飯卡辦理信息 證據坐實

正當法官和物業公司負責人查找資料之際,一名物業人員的話提醒了他們,“停車證不是每個人都辦,飯卡倒是幾乎每個人都有”。原來大廈內設有食堂,面向大廈內的用人單位開放,用人單位需提交員工名單,由物業公司統一辦理飯卡。隨即法官在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的陪同下,查找到了小草公司辦理飯卡的人員名單,該名單加蓋小草公司公章,並載明“以下人員均為我公司員工,請配合辦理飯卡”,王誠的名字和身份證號赫然顯示其中,再經查詢,每月月初小草公司都會向王誠的飯卡中轉賬支付300元,備註為飯補,且每月都有不定額的消費。

面對法院調取的證據,王誠無言以對,只得承認自己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最終,法院判決王誠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同時支付違約金3萬元,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法院提醒

人才競爭是互聯網行業的重要戰略之一,而競業限制協議更是越來越多互聯網企業避免人才流失的手段之一。合法有效的競業限制協議無論對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具有約束力。一方面用人單位需承擔及時足額給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等義務,另一方面勞動者需要遵守競業限制義務,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王誠明知自己需遵守競業限制協議,依然持有僥倖心理,企圖挑戰法律,最終遭受了損失。換言之,競業限制協議折射出誠實信用的精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秉持對協議、約定和法律的尊重,誠實守信,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