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現在使用較多的購物渠道是什麼呢?
代購?實體店?還是網絡購物?
其實看每天都在忙碌的快遞員就知道
網絡購物已經深入到我們的生活中來了
雖然確實方便快捷
但小司還是覺得
事情總是有兩面性的
不信的話,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案情回顧
現如今,網購使人們足不出戶便可輕易買到所需物品,已成為一種新型購物方式,因其快捷方便,大家越來越依賴網購,而網購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伴隨著不少問題。
2016年7月24日,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網購平臺開設旗艦店,銷售某型號50吋液晶電視原價4259元/臺,售價3879元/臺。同日,該旗艦店參加促銷活動,活動價格為2999元/臺,並在電視宣傳圖片右上角寫明“超划算”。
鄒某在該旗艦店購買了2臺該型號50吋液晶電視,但結算單價是3879元/臺,共計支付貨款7758元。後鄒某以其購買價格3879元/臺與商家的宣傳價格2999元/臺不符為由,向某網購平臺投訴反映。
2016年9月15日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鄒某退還2臺電視的差價共計1760元。2016年9月27日,鄒某再次以被告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構成價格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三倍的賠償金。
被告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其對所售商品明碼標價,並提供原價、參加超划算活動的售價等信息供消費者查詢,並未隱瞞相關真實情況,且2999元是參加超划算活動的價格,真實存在,也未誘使原告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於原告的訴訟要求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
1、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涉案的商品原價為4259元/臺,在旗艦店的銷售價格為3879元/臺,參加超划算的活動價格為2999元/臺,由此可知原告明確知道涉案的商品參加了超划算活動,價格為2999元/臺,且該商品在2999元的購物頁面上也明確標明瞭“超划算”三字樣。
2、原告的訂單上顯示為3879元/臺,且已支付成功,原告還申請了分期購,此外該商品還可以7天退貨,故原告對該商品的支付價格應為明知,並未陷入錯誤認識。原告稱其購買當時沒有仔細確認,但是根據原告的分期購申請和該商品可以7天退貨的情況,原告的該說法並不成立。
3、原告購物價格與超划算的活動價格不一致,系原告未按照正確的鏈接通道進入所致。被告在其旗艦店宣傳超划算活動及活動價格,並無不妥。
4、關於價格差異,在原告投訴某網購平臺後,被告在價格差異並非其責任的情況下,仍然按照超划算的活動價格為原告進行退款,原告並沒有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貨、退款和三倍賠償的請求均不成立。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小司提醒
根據相關規定,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
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
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此外,
受欺詐方的錯誤認識與欺詐行為之間應存在因果關係,
即受欺詐方因為欺詐而陷入了錯誤認識,
作出了錯誤判斷。
所以小司要特別提醒大家!
消費者在購物時要保持理性
避免盲目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