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需要搞清的幾個易混淆概念


公文寫作需要搞清的幾個易混淆概念

在公務員考試申論考試中難免會遇到公文寫作題,這類題目規範性比較高,清楚公文各個組成部分的名字和作用,是考生正確書寫公文獲得高分的關鍵。在此主要針對公文寫作中考生易混淆、易出錯的地方進行示例解釋,以便考生輕鬆學習。

一、成文日期和發文日期的區別

在公文寫作中,大家常常會發愁:成文日期和發文日期到底是不是一樣的。成文日期亦稱制文日期,是公文生效時間的根據之一。凡公文都要準確清楚地標識成文日期,它直接關係到一篇公文的時效。對其確定一般依這樣的標準進行:會議通過的公文,以會議通過的日期為準;領導人簽發的公文,以簽發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領導人的簽發日期為準;法規體公文以批准日期為準;電報及一般信函以實際發出日期為準。成文日期要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發文日期又稱印發日期,是指公文的印製和發出日期,標識這一要素是為了準確反映公文的生成時效,對其確定要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準,用阿拉伯數碼,標識於公文版記部分“抄送機關”之下的位置。要特別注意成文日期與印發日期在時間上的同一性和差異性,亦即二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但在不一致時,印發日期只能晚於成文日期,而決不可能提前。

二、附件、附件說明和附註的區別

在公文寫作中,你分清楚附件、附件說明和附註的概念了嗎?它們均是公文主體部分的格式項目,但各自的含義和用途不同。 “附件”則是指公文主件所應附的公文附件,即實質上的附件。公文的附件是正文內容的組成部分,與公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順便提及的是,附件應當置於正文之後,版(文)尾之前,並與主件一起裝訂。實踐中不少機關把公文的版記(文尾)置於公文主件之後,附件之前,形成主附分離,這是不正確的。“附件說明”指的是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是附件這一公文格式項目要素的標識問題。“附註”則一般是指對公文的閱讀傳達範圍,使用時需要注意的事項加以說明的文字,例如“此件發至縣團級”、“此件可見報”等,它通常標識於成文日期的左下方。此外,對於“請示”行文,應當在“附註”處註明聯繫人的姓名和電話,這屬於一種特殊的規定要求。附註不是對公文的內容作出解釋和註釋,對公文的註釋或解釋一般在公文正文中採取句內括號或句外括號的方法加以解決,為此,使用附註時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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