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廂法院】莆田:疫情期間,滷肉店拖欠租金就搬走了

【城廂法院】莆田:疫情期間,滷肉店拖欠租金就搬走了

  因疫情導致無法正常經營或者營業額大幅下滑,令一些承租方存在經營和承租的雙重困境。近日,城廂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因承租方無力支付租金引起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2019年4月1日,餘某向黃某承租坐落於城廂區鳳凰山路的店面,合同期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每月租金3100元。2020年4月1日合同期限屆滿後,餘某未能續租,並拖欠兩個月租金6200元,抵扣押金3100元后,尚欠租金3100元。


  “法官,餘某已經拖欠兩個月房租了,我也著急用錢啊,就希望他能儘快交清租金。”黃某訴苦道。


  “法官,我這滷肉店已經經營好多年了,因為疫情影響一直沒能開店,這次拖欠租金也是不得已啊!”餘某也無奈道。


  審理期間,主審法官邱法官經向餘某瞭解到,其在訟爭房屋已經營滷肉店數十年,因疫情因素影響,導致經營困難,故未續租。其交押金3100元,且因在經營滷肉店過程中,幫房東換過捲簾門,捲簾門價值應抵扣租金,故其認為沒有拖欠租金,合同到期後即搬走。


  為化解糾紛矛盾,邱法官積極主持調解,對雙方曉之以理,黃某亦理解因疫情因素造成餘某經營的困難,同意對餘某拖欠的3100元租金減半收取。餘某支付1550元租金後,黃某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因此,承租者在租賃期限屆滿後,應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者並做好交接,避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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