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受賄、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

新華社蘭州5月11日電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1日公開宣判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受賄、挪用公款案,對被告人毛小兵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毛小兵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毛小兵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毛小兵利用擔任青海省錫鐵山礦務局副局長、局長,西部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實際負責人,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西部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西寧市市長,西寧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產品購銷、工程承攬、股權收購、房產開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480661694億元。2006年3月至6月,被告人毛小兵利用擔任西部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幣4億元提供他人進行營利活動。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毛小兵的上述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依法應數罪併罰。毛小兵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在提起公訴前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所挪用公款已歸還本息,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問題線索,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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