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總結」賭博類犯罪相關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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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對一批批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等違法犯罪進行了查處,淨化了社會風氣,筆者通過對近兩年來參與辦理的八起賭博類犯罪案件特點、以及如何遏制賭博類犯罪等方面進行分析探究,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一、賭博類犯罪特點。

(1)犯罪嫌疑人多為中年男性,場所多為賓館。筆者參與辦理的八起賭博類案件中,共有二十七人,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僅有兩人,而且多為中年男性,因為中年男性有一定社會交際圈,人脈資源較廣,可以聯繫到參賭人員。賭博地點一般為賓館,辦理的八起賭博類案件中,只有一起在犯罪嫌疑人家中,剩下七起均在縣城各個賓館賭博。由於賓館具有私密性,一些賓館也有麻將房等硬件設施,在客觀上為賭博提供便利條件。


「辦案總結」賭博類犯罪相關問題探討


(2)賭博類犯罪獲利大,屬於“暴利行業”。一般賭博類犯罪中會使用現金交易或者籌碼兌換,參賭人員根據賭資、投注大小,獲利也不同,多者可高達上千元。開設賭場的人員獲利更是直線上升。筆者參與辦理的八起賭博類犯罪案件中,如開設賭場犯罪中,往往會有人提供資金進行放賬,放賬數額高達四五十萬元。據犯罪嫌疑人及參賭人員筆錄獲悉開設賭場的老闆月獲利在三十萬左右。

(3)賭博類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參賭人員一般容易賭博上癮,會有“賭徒心理”,也就是說輸了還想再把輸掉的錢贏回來,贏了還想要繼續贏下去,這樣循環往復,可是賭博本來就是偶發性事件,不可能一直贏下去。筆者身邊有親戚曾經參與賭博輸掉幾十萬元,最終將自家房子變賣,償還賭債。筆者曾辦理的案件中也有參賭人員因賭博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賭博不僅僅是對家庭的危害,更是對社會穩定存在潛在的不穩定因素。

(4)賭博類犯罪證據多為言詞證據,固定較難。賭博類犯罪中,如果當場抓獲,扣押了相關器具或者款物,對於認定犯罪事實來說相對容易。但如果沒有當場抓獲,無相關物證、書證等證據,僅僅就剩下犯罪嫌疑人供述、參賭人員證言,而言詞證據具有不穩定性,定罪處罰就相對困難。筆者曾經辦理的一起開設賭場案,系掃黑除惡線索翻查出來的案件,由於案發時間系2016年,移送審查起訴時距案發過去三年時間,賭具、籌碼等物證未提取,已經滅失,而案卷中僅有四五個參賭人員筆錄,犯罪嫌疑人每次供述均不一致。賭博方式、賭博時間、參賭人員均有差異,最終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辦案總結」賭博類犯罪相關問題探討


二、如何遏制賭博類犯罪。

(1)加大對賓館等場所監督、檢查。

無論賭博罪還是開設賭場罪,都必須有一個場所,筆者參與辦理的八起賭博類犯罪案件中,只有一起在自己家中開設賭場,剩餘七起均在賓館中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可見賓館、酒店是這些犯罪的高發地。一方面,作為賓館、酒店經營者,必須加大對賭博類違法犯罪行為監督力度,如果發現有賭博行為,及時撥打報警電話,不能包庇縱容。另一方面,作為行政部門,必須加大對賓館等經營性場所的檢查力度,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相結合,讓賭博類違法犯罪行為無所遁形,努力給人民群眾營造乾淨、健康的社會風氣。

(2)提高對賭博等犯罪行為打擊力度。


「辦案總結」賭博類犯罪相關問題探討


作為偵查機關,要加強對賭博類違法犯罪信息研判,加大對為賭博人員提供棋牌室、娛樂場所、賓館等場所的經營人員的懲處力度。運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賭博類犯罪證據,尤其對線上賭博的電子證據要規範取證,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切實打掉賭博團伙。針對公職人員賭博的,一定要從重處罰,並將相關線索移送監察機關處理,給予紀律處分。司法機關在審查賭博類犯罪案件時,從快打擊的同時,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要從重量刑。

(3)多形式對賭博違法犯罪行為宣傳。

利用傳統媒體以及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新媒體相結合的方式對賭博危害性以及賭博可能受到的處罰進行宣傳。一方面,將現實中的真實案例搬上屏幕、改編成小品、故事、快板等人們喜聞樂見的方式去傳播;另一方面,邀請因賭博而受到處罰或者對其生活有影響的人,親自現身說法,講述賭博對個人、家庭、社會的影響,讓人們遠離賭博。

「辦案總結」賭博類犯罪相關問題探討

我是國國檢察官,您身邊貼心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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