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总结」赌博类犯罪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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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对一批批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进行了查处,净化了社会风气,笔者通过对近两年来参与办理的八起赌博类犯罪案件特点、以及如何遏制赌博类犯罪等方面进行分析探究,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一、赌博类犯罪特点。

(1)犯罪嫌疑人多为中年男性,场所多为宾馆。笔者参与办理的八起赌博类案件中,共有二十七人,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仅有两人,而且多为中年男性,因为中年男性有一定社会交际圈,人脉资源较广,可以联系到参赌人员。赌博地点一般为宾馆,办理的八起赌博类案件中,只有一起在犯罪嫌疑人家中,剩下七起均在县城各个宾馆赌博。由于宾馆具有私密性,一些宾馆也有麻将房等硬件设施,在客观上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办案总结」赌博类犯罪相关问题探讨


(2)赌博类犯罪获利大,属于“暴利行业”。一般赌博类犯罪中会使用现金交易或者筹码兑换,参赌人员根据赌资、投注大小,获利也不同,多者可高达上千元。开设赌场的人员获利更是直线上升。笔者参与办理的八起赌博类犯罪案件中,如开设赌场犯罪中,往往会有人提供资金进行放账,放账数额高达四五十万元。据犯罪嫌疑人及参赌人员笔录获悉开设赌场的老板月获利在三十万左右。

(3)赌博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参赌人员一般容易赌博上瘾,会有“赌徒心理”,也就是说输了还想再把输掉的钱赢回来,赢了还想要继续赢下去,这样循环往复,可是赌博本来就是偶发性事件,不可能一直赢下去。笔者身边有亲戚曾经参与赌博输掉几十万元,最终将自家房子变卖,偿还赌债。笔者曾办理的案件中也有参赌人员因赌博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赌博不仅仅是对家庭的危害,更是对社会稳定存在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4)赌博类犯罪证据多为言词证据,固定较难。赌博类犯罪中,如果当场抓获,扣押了相关器具或者款物,对于认定犯罪事实来说相对容易。但如果没有当场抓获,无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仅仅就剩下犯罪嫌疑人供述、参赌人员证言,而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定罪处罚就相对困难。笔者曾经办理的一起开设赌场案,系扫黑除恶线索翻查出来的案件,由于案发时间系2016年,移送审查起诉时距案发过去三年时间,赌具、筹码等物证未提取,已经灭失,而案卷中仅有四五个参赌人员笔录,犯罪嫌疑人每次供述均不一致。赌博方式、赌博时间、参赌人员均有差异,最终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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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遏制赌博类犯罪。

(1)加大对宾馆等场所监督、检查。

无论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都必须有一个场所,笔者参与办理的八起赌博类犯罪案件中,只有一起在自己家中开设赌场,剩余七起均在宾馆中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可见宾馆、酒店是这些犯罪的高发地。一方面,作为宾馆、酒店经营者,必须加大对赌博类违法犯罪行为监督力度,如果发现有赌博行为,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不能包庇纵容。另一方面,作为行政部门,必须加大对宾馆等经营性场所的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相结合,让赌博类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努力给人民群众营造干净、健康的社会风气。

(2)提高对赌博等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办案总结」赌博类犯罪相关问题探讨


作为侦查机关,要加强对赌博类违法犯罪信息研判,加大对为赌博人员提供棋牌室、娱乐场所、宾馆等场所的经营人员的惩处力度。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赌博类犯罪证据,尤其对线上赌博的电子证据要规范取证,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条,切实打掉赌博团伙。针对公职人员赌博的,一定要从重处罚,并将相关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给予纪律处分。司法机关在审查赌博类犯罪案件时,从快打击的同时,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要从重量刑。

(3)多形式对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宣传。

利用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对赌博危害性以及赌博可能受到的处罚进行宣传。一方面,将现实中的真实案例搬上屏幕、改编成小品、故事、快板等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去传播;另一方面,邀请因赌博而受到处罚或者对其生活有影响的人,亲自现身说法,讲述赌博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影响,让人们远离赌博。

「办案总结」赌博类犯罪相关问题探讨

我是国国检察官,您身边贴心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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