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SEC已與中國證監會就聯合調查瑞幸財務造假進行溝通

獨家|SEC已與中國證監會就聯合調查瑞幸財務造假進行溝通

“瑞幸管理層、相關投資方和中介機構均將被嚴厲處罰。”


作者:Stone Jin

編輯:tuya

出品:財經塗鴉

據公司情報專家《財經塗鴉》獨家消息,在瑞幸4月2日自我披露財務造假後不久,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就已向中國證監會發函,與證監會就雙方配合對瑞幸咖啡進行徹查一事進行溝通。

中方對於瑞幸事件的行動亦貫穿過去三週。

在昨日(4月22日)上午舉行的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曹宇就“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作出回應:“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性質惡劣、教訓深刻,銀保監會將堅決支持、積極配合主管部門依法嚴厲懲處。”

獨家|SEC已與中國證監會就聯合調查瑞幸財務造假進行溝通

這已不是國內監管部門第一次就“瑞幸事件”發聲。4月3日,也就是瑞幸自曝虛增22億元人民幣收入的第二天,證監會即發佈聲明稱,“對財務造假行為表示強烈的譴責。不管在何地上市,上市公司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市場的法律和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在過去三週,由證監會國際部牽頭,並聯合多個部門,已經對“瑞幸事件”做了大量調查工作。知情人士稱,目前處罰方案還在討論中,處罰力度可能超過市場想象。

知情人士表示,打擊財務造假,是當前相關部門工作的重中之重,將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以及對財務造假的處罰力度。


嚴查、嚴判在所難逃

毫無疑問,官方連續兩次使用極為嚴厲的措辭就“瑞幸事件”發聲,從一個側面也反映出無論是證監會還是銀保監會,均對瑞幸咖啡的造假行為極為不滿,或許上述表態僅僅將是未來執行層面的更進一步的調查與相應處罰一個前奏。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證監會的聲明中明確提到,“瑞幸咖啡註冊地在開曼群島,經境外監管機構註冊發行證券並在美國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上市。”

換言之,即使瑞幸咖啡從法律上來講是境外公司,但作為在中國經營且幾乎完全由中國團隊經營的企業,其有理由也必須受到證監會的監管。

這也預示著,無論現在是否已經掛牌上市,無論是在A股還是境外上市,只要在國內經營,一旦出現類似造假、欺騙投資者的行為,嚴管、嚴查以及嚴判也在所難逃。


是否存在倖存者?

這裡便不得不談及一個已經被熱議許久的話題——瑞幸咖啡首席運營官劉健究竟是否本人主導完成了這高達22億元的財務造假?相信幾乎所有人對此都持懷疑態度。

陸正耀、錢治亞等核心管理層,大鉦資本和愉悅資本兩大主要股東,以及數家中介機構,他們在其中到底扮演了什麼角色?是否真的一無所知?

過去半個月的種種跡象表明,瑞幸事件所帶來的影響正在持續發酵。

4月9日,英國《金融時報》報道稱,陸正耀考慮辭去神州租車董事長一職,以證明該集團獨立於瑞幸咖啡;4月13日,神州優車(OC:838006)公告稱,大股東陸正耀等4名股東所持股票自願限售,佔總股本的5.8%;昨日上午港交所資料顯示,華平投資已完成對神州優車所持有的神州租車(00699.HK)股份的第一批收購,一旦第二批收購完成,華平的持股比例將增至27.22%成為神州租車最大股東。

而投資機構的日子同樣不太好過。

其中,愉悅資本在事件爆發的第一時刻就舉行合夥人會議,與法律顧問探討如何保護LP利益。一份已經曝光的內部文件則顯示,愉悅資本旗下的二號基金和機會基金分別出資3300萬美元和4900萬美元,

佔各自基金總規模的10.3%和15%。

顯然,這部分投資當前的賬面價值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可謂損失慘重。

至於已提前套現離場的大鉦資本,儘管從一期基金的表現來看不會產生太大的虧損,但對其後續基金的募集影響極大。一位資深投資人士對《財經塗鴉》評價稱,大鉦資本已不具備繼續募資的能力。

3月初,路透社曾報道稱大鉦資本的二期美元基金將在3月底結束第一輪關賬,募集約20億元美元,預計的基金總規模為25億美元。而日前《華爾街日報》的報道則指出募資計劃已受阻。

此外,目前VC圈內的一種聲音是,這一事件的發生將對正在募資的美元基金、以及後續準備募資的美元基金造成極大困難,畢竟大鉦資本和愉悅資本的LP名單中不乏極具影響力的機構,如何解決全行業信任危機已成當務之急。

前述知情人士則向《財經塗鴉》表示,瑞幸管理層、相關投資方和中介機構均將被嚴厲處罰。

重塑財務規範和市場信心


需要指出的一個現實背景是,2019年年底修訂的新《證券法》,從2020年3月1日開始執行,其主要的改變即包括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完善披露制度等。

譬如《第十三章第一百八十一條》指出,“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這一處罰力度相較此前至多百分之五的罰款明顯增加。

而《第五章第八十五條》則指出,“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這裡規則範圍的變化強化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及時告知與披露義務。換言之,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個人也將為虛假陳述埋單,而非此前以公司名義全權負責。

《第六章第九十五條》則顯示,“當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

具體來講,即

一旦某一股東在因財務造假而與上市公司產生的官司中獲勝,其他登記股東自動享受同樣的賠償。

之於瑞幸咖啡而言,只要小股東在與瑞幸咖啡的官司中獲勝,其他小股東自動享受賠償。

維權股東已有行動。就在昨天下午,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向媒體透露,國內投資者起訴瑞幸咖啡案件申請立案,已向廈門中級法院郵寄遞交起訴書。“第一批有10個案件,某國內索賠人以26.9美元買入,後6.3美元賣出,損失超過70%。”

與此同時,新《證券法》還首次將投資者保護機構寫入法律,以給予投資者更為全面充分的保障。

因此,從積極的一面來看,一旦瑞幸事件最終被予以嚴厲處罰,將向全球資本市場證明中國監管機構所秉承的“公平、公正、公開,嚴懲財務造假”的態度和決心,為國際投資者持續投資中國市場重塑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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