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和減值損失的確定

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要求

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確定步驟:

(1)計算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

(2)計算確定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3)比大小:比較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和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取其較高者作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的確定

處置費用:

包括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法律費用、相關稅費、搬運費以及為使資產達到可銷售狀態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等,不包括財務費用和所得稅費用。

確定順序:

1.應當根據公平交易中資產的銷售協議價格減去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確定;

2.在資產不存在銷售協議但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該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確定;

3.在既不存在資產銷售協議又不存在資產活躍市場的情況下,企業應當以可獲取的最佳信息為基礎,根據在資產負債表日假定處置該資產,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公平交易願意提供的交易價格減去資產處置費用後的淨額,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

4.如果企業按照上述要求仍然無法可靠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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