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通过战争和清廷签订不平等条约的是英国,第二个你知道吗?

“犯我大清者,远赔近割”,最初听到这句话,还以为是个玩笑,不过翻翻清政府同西方签订的一千多个不平等条约,不乏比利时,荷兰之类的小国,想想也释然了,本以为屈服于欧洲的小国也就算了,毕竟他们还能狐假虎威一番,直到我知道了一个叫做《藏尼条约》的玩意儿,才又一次刷新了下限。

1855年,尼泊尔入侵西藏阿里,西藏地方政府做了坚决抵抗,两方正在相持不下之际。这时,清政府跳出来了,当时清政府正集中全力镇压太平天国,因而急于息事宁人以结束战事,遂命驻藏大臣出面调解,令藏人不准抵抗,与尼方议和。

第一个通过战争和清廷签订不平等条约的是英国,第二个你知道吗?

1856年3月24日(清咸丰6年2月28)在驻藏大臣赫特贺主持调解下,战争中未分胜负的西藏噶厦政府与尼泊尔廓尔喀王朝在拉萨签定《藏尼条约》,条约内容有:

1.西藏每年付给廓尔喀政府一万卢比。

2.西藏对廓尔喀商民不抽各种税项。

3.西藏和廓尔喀互换战争中的俘虏和财物。

4.廓尔喀将来可以派一个高级官员驻扎拉萨。

5.西藏民和廓尔喀民如有争讼,双方官员会审;拉萨辖区内的廓尔喀商民或加德满都回民如有争讼,西藏官员无权审讯。

如果说清政府有什么面子的话,只有一条,条约肯定尼泊尔“对中国皇帝,一如历来,加以尊重”,但同时又现定西藏政府每年向尼方付一万尼币的“馈赠”,尼人在藏享有治外法权,尼人在藏经商有免除商税、路税及其它各税之权。

《藏尼条约》规定在西藏“凡尼商运入藏境之物资中,除对茶叶征5%税,大米征10%以外,其他各货均不纳税”,“在阿里对尼商来藏境经商完全不纳税”。据统计当时尼泊尔商人控制了西藏贸易一半以上。单是住在拉萨的尼泊尔商人即有千余名,大商号二十余家。尼泊尔以保护本国侨民和商人生命及财产安全为理由,相继在西藏的日喀则、江孜、聂拉木、吉隆等处都派有驻兵。此外尼泊尔牧民在藏民草场放牧,不给藏民草钱。尼泊尔民在还藏享有“永租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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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在藏代表权的条约根据,即是1856年藏尼双方所订条约第五条:“今后廓尔喀王宫不在拉萨放置尼泊尔头人(注:此处的头人即之后的尼“代表”的前身),可设官员。”此为拉萨有尼泊尔正式代表之始。此后,尼泊尔在1856年“藏尼旧约”的庇护下,将其在藏的代表权非法地从拉萨一地扩充至日喀则、江孜、吉隆、聂拉木、宗噶宗等各地,同时享受各种特权。除上述各地尼泊尔设有正式官员外,泽当、拉孜、定日、错纳宗、亚东有尼侨或卡渣儿居住地区均有头人。此等头人,虽非尼泊尔正式官员,但过去直接在拉萨、江孜尼代表指挥之下,办理事务,也享受一些特权。

根据1856“藏尼旧约”第七条:“拉萨商民如有争执,不容廓尔喀官员审讯;拉萨辖区内廓尔喀商民或加德满都回民如有争执,亦不容西藏官员审讯。西藏民人与廓尔喀民人如有争执,两方官员会同审讯。西藏人民罚款,归西藏官员,廓尔喀商民及回民罚款,归廓尔喀官员。”根据条约规定,这种特权只限于“拉萨法区”(即浪子辖的辖区),但后来演变到拉萨法区以外的全部西藏地方的尼侨犯法,西藏地方政府不得过问。除此之外,不但尼代表及官员享有治外法权,尼藏混血儿及尼人之藏籍妇媂亲属均享尼人之治外法权。

1856年“藏尼旧约”第六条规定:“廓尔喀准在拉萨开设店铺,任便售卖珠宝、衣着、粮食及其他各种物品”;第三条规定:“嗣后,廓尔喀商民,西藏不抽商税、路税及他项税捐。”据此,尼泊尔逐步将此条约特权扩充为:在除拉萨以外的西藏各地自由经营各种行业,享有一切商品的自由经营权,西藏对尼泊尔在藏商人免征一切税务及生命财产之保护;西藏政府对于入境尼商,或在藏地经商之尼人,概不征收贸易税、通过税或其他种类税。如在西藏帕里税卡方面,“凡尼商运入藏境之物资中,除对外茶叶征5%税,大米征10%以外,其他各货均不纳税”,“在阿里对尼商来藏境经商完全不纳税。”

第一个通过战争和清廷签订不平等条约的是英国,第二个你知道吗?

该条约是19世纪清政府直接导演的有关西藏地方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同时也是清朝在西藏执行妥协退让的投降主义政策的一个开端,这给清朝在西藏人心的争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弹丸小国尼泊尔,一战就打出英法两次鸦片战争都望尘莫及的战果。除了诸如“治外法权”之类的熟悉字眼,尼泊尔人甚至享受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免税权”,这可比英法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得到的权益还要多。

由于1856年签订的《藏尼条约》早于中法1858年签订《天津条约》,尼泊尔有幸成为近代第二个通过战争手段和清朝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列强”。

这些不平等条约内容直到共和国和尼泊尔建交以后才全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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