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通過戰爭和清廷簽訂不平等條約的是英國,第二個你知道嗎?

“犯我大清者,遠賠近割”,最初聽到這句話,還以為是個玩笑,不過翻翻清政府同西方簽訂的一千多個不平等條約,不乏比利時,荷蘭之類的小國,想想也釋然了,本以為屈服於歐洲的小國也就算了,畢竟他們還能狐假虎威一番,直到我知道了一個叫做《藏尼條約》的玩意兒,才又一次刷新了下限。

1855年,尼泊爾入侵西藏阿里,西藏地方政府做了堅決抵抗,兩方正在相持不下之際。這時,清政府跳出來了,當時清政府正集中全力鎮壓太平天國,因而急於息事寧人以結束戰事,遂命駐藏大臣出面調解,令藏人不準抵抗,與尼方議和。

第一個通過戰爭和清廷簽訂不平等條約的是英國,第二個你知道嗎?

1856年3月24日(清咸豐6年2月28)在駐藏大臣赫特賀主持調解下,戰爭中未分勝負的西藏噶廈政府與尼泊爾廓爾喀王朝在拉薩簽定《藏尼條約》,條約內容有:

1.西藏每年付給廓爾喀政府一萬盧比。

2.西藏對廓爾喀商民不抽各種稅項。

3.西藏和廓爾喀互換戰爭中的俘虜和財物。

4.廓爾喀將來可以派一個高級官員駐紮拉薩。

5.西藏民和廓爾喀民如有爭訟,雙方官員會審;拉薩轄區內的廓爾喀商民或加德滿都回民如有爭訟,西藏官員無權審訊。

如果說清政府有什麼面子的話,只有一條,條約肯定尼泊爾“對中國皇帝,一如歷來,加以尊重”,但同時又現定西藏政府每年向尼方付一萬尼幣的“饋贈”,尼人在藏享有治外法權,尼人在藏經商有免除商稅、路稅及其它各稅之權。

《藏尼條約》規定在西藏“凡尼商運入藏境之物資中,除對茶葉徵5%稅,大米徵10%以外,其他各貨均不納稅”,“在阿里對尼商來藏境經商完全不納稅”。據統計當時尼泊爾商人控制了西藏貿易一半以上。單是住在拉薩的尼泊爾商人即有千餘名,大商號二十餘家。尼泊爾以保護本國僑民和商人生命及財產安全為理由,相繼在西藏的日喀則、江孜、聶拉木、吉隆等處都派有駐兵。此外尼泊爾牧民在藏民草場放牧,不給藏民草錢。尼泊爾民在還藏享有“永租權‘’等等。

第一個通過戰爭和清廷簽訂不平等條約的是英國,第二個你知道嗎?

尼泊爾在藏代表權的條約根據,即是1856年藏尼雙方所訂條約第五條:“今後廓爾喀王宮不在拉薩放置尼泊爾頭人(注:此處的頭人即之後的尼“代表”的前身),可設官員。”此為拉薩有尼泊爾正式代表之始。此後,尼泊爾在1856年“藏尼舊約”的庇護下,將其在藏的代表權非法地從拉薩一地擴充至日喀則、江孜、吉隆、聶拉木、宗噶宗等各地,同時享受各種特權。除上述各地尼泊爾設有正式官員外,澤當、拉孜、定日、錯納宗、亞東有尼僑或卡渣兒居住地區均有頭人。此等頭人,雖非尼泊爾正式官員,但過去直接在拉薩、江孜尼代表指揮之下,辦理事務,也享受一些特權。

根據1856“藏尼舊約”第七條:“拉薩商民如有爭執,不容廓爾喀官員審訊;拉薩轄區內廓爾喀商民或加德滿都回民如有爭執,亦不容西藏官員審訊。西藏民人與廓爾喀民人如有爭執,兩方官員會同審訊。西藏人民罰款,歸西藏官員,廓爾喀商民及回民罰款,歸廓爾喀官員。”根據條約規定,這種特權只限於“拉薩法區”(即浪子轄的轄區),但後來演變到拉薩法區以外的全部西藏地方的尼僑犯法,西藏地方政府不得過問。除此之外,不但尼代表及官員享有治外法權,尼藏混血兒及尼人之藏籍婦媂親屬均享尼人之治外法權。

1856年“藏尼舊約”第六條規定:“廓爾喀準在拉薩開設店鋪,任便售賣珠寶、衣著、糧食及其他各種物品”;第三條規定:“嗣後,廓爾喀商民,西藏不抽商稅、路稅及他項稅捐。”據此,尼泊爾逐步將此條約特權擴充為:在除拉薩以外的西藏各地自由經營各種行業,享有一切商品的自由經營權,西藏對尼泊爾在藏商人免徵一切稅務及生命財產之保護;西藏政府對於入境尼商,或在藏地經商之尼人,概不徵收貿易稅、通過稅或其他種類稅。如在西藏帕裡稅卡方面,“凡尼商運入藏境之物資中,除對外茶葉徵5%稅,大米徵10%以外,其他各貨均不納稅”,“在阿里對尼商來藏境經商完全不納稅。”

第一個通過戰爭和清廷簽訂不平等條約的是英國,第二個你知道嗎?

該條約是19世紀清政府直接導演的有關西藏地方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同時也是清朝在西藏執行妥協退讓的投降主義政策的一個開端,這給清朝在西藏人心的爭取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彈丸小國尼泊爾,一戰就打出英法兩次鴉片戰爭都望塵莫及的戰果。除了諸如“治外法權”之類的熟悉字眼,尼泊爾人甚至享受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免稅權”,這可比英法在第一次鴉片戰爭中得到的權益還要多。

由於1856年簽訂的《藏尼條約》早於中法1858年簽訂《天津條約》,尼泊爾有幸成為近代第二個通過戰爭手段和清朝簽訂不平等條約的“列強”。

這些不平等條約內容直到共和國和尼泊爾建交以後才全部廢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