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膠州一條網紅新聞引發廣泛關注:膠州一琴行使用了八年的店名被好友搶注商標,好友卻說:“咱們法院見”。
很多人這才知道,商標和企業名稱竟然不是一回事。那麼,他們有什麼區別,針對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的衝突,國家又有那些法律規定?今天,小編來給您科普。
一、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的區別
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分屬不同法律範疇。依據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商標專用權屬於知識產權,企業名稱權屬於人格權,分由不同法律法規予以規制。商標註冊申請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企業名稱登記依據公司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商標由文字、圖形、顏色等各種要素構成,是用來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的標記。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用以區別不同市場主體,其中的字號是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是區別不同企業的主要標誌。公眾認為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名稱權之間的衝突實質上是經營過程中的市場混淆行為。
二、關於解決企業名稱與商標權衝突的法律程序
(一)在後企業名稱侵犯在先商標權
對於在後企業名稱侵犯在先商標權的,屬於經營者在企業名稱使用過程中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依據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認定和解決。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完善了混淆行為的規定,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增加了第(四)項“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企業名稱在使用過程中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處理。
(二)在後申請註冊商標與在先企業名稱權衝突
現行商標法規定了商標異議和商標無效程序來保護在先企業名稱權。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註冊商標,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企業名稱權屬於該條規定的在先權利的範疇。對於在後商標侵犯在先企業名稱權的,若在後商標在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則企業名稱權人其可以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提起商標異議程序;若在後商標已註冊,則其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申請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2016年修訂並對外公佈的《商標審查和審理標準》中明確了在商標異議和商標無效程序中在先字號權的認定標準:“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註冊為商標,容易導致中國相關公眾混淆,致使在先字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字號權的損害,係爭商標應當不予核准註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
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總局在商標異議和宣告無效階段不斷加大對惡意搶注、複製、摹仿、抄襲他人知名商號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於大量惡意搶注、複製、摹仿、抄襲他人知名商號,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案件,可以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民事活動中所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並適用商標法有關規定,作出被異議或被無效商標不予核准或宣告無效的決定。
針對琴行遇到的這種情況,膠州市市場監管局專業人士支招:可以依法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或宣告無效申請。
同時,市場監管部門也提醒廣大經營者注意,要提高自身的商標保護意識,未雨綢繆,及時主動地將自己使用的商標申請註冊,防止被別人不法利用,增加維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