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毀人名譽 韓前總統全斗煥獲刑8個月緩刑2年

中新網11月30日電 據韓媒報道,30日,韓國光州地方法院對韓國前總統全斗煥涉嫌損害死者名譽案進行一審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2年。

據報道,此前,韓國檢方曾要求法院判處全斗煥有期徒刑1年6個月。死者名譽損害罪的判罰標準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監禁,以及500萬韓元以下罰款。

全斗煥曾連任韓國第11屆和12屆總統。1996年,他因涉嫌“軍事叛亂罪”等遭起訴,一審時被判處死刑,後來減刑為無期徒刑。1997年12月,全斗煥得到候任總統金大中的特赦,並於1998年初獲釋。2013年7月,全斗煥又被抄家償還贓款。

全斗煥因涉嫌在2017年出版的回憶錄中對死者進行名譽損害,於2018年5月3日被提起不拘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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