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狗攆兔子”賭局,四男子開設賭場被判刑

本報訊(全媒體記者 趙豔君 通訊員 王希玉 田成浩)

組織“狗攆兔子”賭局,吸引社會上不特定人員參與,影響惡劣。近日,冠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開設賭場案,被告人竇某某、代某某、宋某某、杜某某均犯開設賭場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至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不等刑罰,並處罰金50000元至20000元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竇某某準備在冠縣租賃場地用於“狗攆兔子”賭博,後經他人介紹聯繫上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明知竇某某租賃場地用於賭博,仍與其簽訂土地租賃協議,以48000元價格將冠縣斜店鄉某村村西的土地租賃給竇某某。後竇某某在租賃土地上安裝照射燈12個,建成“狗攆兔子”賭場。5月,被告人竇某某在該場地組織賭博八場次(每場局數不等),其中租給聊城市東昌府區古樓街道某小區的劉某某(另案處理)組織賭博兩場次,收取租金4000元。其中竇某某負責記賬,被告人代某某和“小段”(身份不明)負責收取賭資、叫局、放狗,被告人宋某某負責賣兔子用於“狗攆兔子”進行賭博。該賭場吸引了社會上大量不特定人員參賭,累計賭資四十餘萬元,被告人竇某某漁利78924餘元,劉某某漁利兩萬餘元,宋某某得到買兔子款17900元。公安機關當場查獲被告人竇某某違法所得9026.5元。

最後,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竇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代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竇某某所得贓款87950.5元,由扣押機關冠縣公安局依法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宋某某所得贓款17900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杜某某所得贓款48000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扣押的涉案財物照射燈12個,由扣押機關冠縣公安局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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