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球賽犯規致殘 訴相關各方索賠60萬餘元

男子球賽犯規致殘 訴相關各方索賠60萬餘元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賴雋群 通訊員 陳泰婷

元高參加足球賽時犯規,導致重型顱腦損傷致殘。事後,他將當地足協、提供場地方、聯賽和球隊的冠名商、球隊教練訴至法院,索賠60萬餘元。經柳州市兩級法院審理,這起健康權糾紛終於塵埃落定。

摔出底線撞牆致殘

家住柳州市柳太路的中年男子元高是一名足球愛好者。他加入一個由足球愛好者共同組建的業餘球隊。這支球隊自願報名自費組建,並由保險公司提供冠名贊助,球隊隊長為保險公司負責人資壯,教練為陳火貴。

2017年9月16日下午,元高所在的球隊參加2017年柳州市中年足球聯賽。聯賽由柳州足協主辦,協辦單位為柳州一家口腔門診部和一家酒業公司,它們為聯賽提供資金贊助。為舉辦比賽,足協向一家體育設施服務中心租賃場地。

比賽過程中,元高跑到對方罰球區爭搶球時犯規。他與對方守門員發生衝撞後,重心不穩摔出底線,撞到附近的牆上受傷,被送往醫院。經診斷:元高急性重型顱腦損傷、腦挫裂傷、運動性失語等。元高住院治療54天后出院。出院時醫生與他對話,他回答不切題,不時自言自語,旁人無法理解他的話語,且右側肢體活動障礙,無法自主進食,生活自理能力差。之後元高又住院治療90天、住院康復治療21天。

廣西一家司法鑑定中心出具鑑定意見:元高此次損傷構成十級、七級殘疾;誤工期為296日。

元高受傷後,柳州足協為他發起募捐,籌集到捐款16萬餘元。2017年10月17日,柳州足協向醫院支付3萬餘元。

起訴相關各方索賠

一場球賽,改變了元高的下半生。“口腔門診部和酒業公司作為協辦方,應與主辦方一起承擔賠償責任;陳火貴作為教練,保險公司作為球隊冠名商,均應對球員進行管理,應當對球員的損失負責……”元高向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柳州足協、體育設施服務中心、保險公司、陳火貴、酒業公司、口腔門診部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0萬餘元。

經審理,城中區法院認為,元高在拼搶過程中摔倒,頭撞到賽場周邊水泥圍牆受傷。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體育設施服務中心作為賽場經營者,對賽場環境、配套設施設備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其未能預見運動員可能因拼搶動作衝出場外撞擊水泥圍牆的風險,未對圍牆採取防護設施,以減小或避免對運動員的傷害,存在過錯。柳州足協作為聯賽組織者,選擇考察場地時,沒能預見上述風險,採取防範措施,也有過錯。此外,足球比賽是對抗強烈的體育運動,爭搶衝撞在所難免,存在潛在危險。參賽者自願參賽,甘冒風險。元高受傷與他自身行為有關。法院認定柳州足協、體育設施服務中心對元高的損失各承擔30%的賠償責任,剩餘40%損失由元高自行承擔。

城中區法院指出,球隊屬於足球愛好者的自發組織,球員因比賽而自願自費集結,與陳火貴和保險公司不存在長期穩定的管理或隸屬關係。陳火貴和保險公司是否審查或規範球員為參賽購買保險及簽署責任書,與元高受傷沒有因果關係。協辦方僅提供資金贊助,對賽事組織管理沒有任何權利義務。

經核算,法院認定元高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58萬餘元。元高接受社會募捐16萬餘元,他的實際損失為41萬餘元,應由體育設施服務中心、柳州足協分別賠償12萬餘元。柳州足協已賠付3萬餘元,還應賠償8萬餘元。

城中區法院一審判決:柳州足協賠償元高8萬餘元;體育設施服務中心賠償元高12萬餘元。

三方不服提起上訴

“我受傷前,是一家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從事批發零售業,應按批發零售業收入標準計算我的誤工費。3萬餘元是柳州足協收到捐款後轉給醫院的,不是足協付給我的醫療費。”元高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柳州中院改判柳州足協、體育設施服務中心賠償他共計26萬餘元。

柳州足協也上訴請求柳州中院改判:“一審認定元高承擔40%責任比例過低,足協承擔30%比例過重。元高因自身犯規導致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足協作為組織及管理者,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只應承擔補充責任。”

“體育設施服務中心提供的場地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退一步說,最多隻應承擔補充責任,而不是直接的賠償責任……”體育設施服務中心也上訴請求柳州中院駁回元高對體育設施服務中心的訴訟請求。

改判傷者擔責五成

柳州中院審理後認為,柳州足協發起向元高捐贈的倡議,捐款由足協收集統一轉賬到醫院賬戶或給元高的親屬。但足協沒有證據證明通過足協對公賬戶向醫院轉賬的3萬餘元,是足協單獨另行付給元高的醫療費。

柳州中院指出,元高僅提交他為法定代表人的商貿公司營業執照,沒有完稅證明、經營狀況等予以佐證,不足以證明元高受傷前實際從事該公司經營。元高沒有固定收入,不能證明近3年平均收入,無法確定其從事行業。一審法院參照《2019年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元高的誤工費,並無不當。鑑於足球比賽是具有一定危險性和激烈對抗性的競技體育運動,參與者既是危險的潛在製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受者。元高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參賽,對可能產生的風險,應有充分客觀的認識,應視為他明知危險狀態存在,仍自願承擔風險。元高受傷與他犯規存在直接因果關係,他對自身受傷的後果應承擔較大責任比例。

柳州中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球場四周有水泥圍牆且未作有效防護,柳州足協作為主辦單位、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選擇符合比賽要求及安全係數較高的場地。足協對場地環境、周圍設施、緩衝區距離等可能存在的風險應有充分預見,如認為存在較大風險,可另選場地或要求場地提供者整改。元高受傷是意外,但足協沒盡到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負有不可推卸的侵權責任。足球場地具有比賽場地、室外訓練場地等多種功能用途,但場地草坪延展區尺寸小於1.5米,延展區四周又修築了水泥圍牆。體育設施服務中心怠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柳州中院酌定元高自行承擔50%的責任,柳州足協承擔40%的賠償責任,體育設施服務中心承擔10%的賠償責任。

不久前,柳州中院改判柳州足協賠償元高各項損失16萬餘元;體育設施服務中心賠償元高4萬餘元。

(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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