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宰殺病豬銷售,男子獲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消息,8月31日上午,該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闞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該案是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同時涉及食品安全,廣受人民群眾關注。

此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六安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判令被告人闞某某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以及承擔病死豬肉及其肉製品無害化處理費用5900元的訴訟請求。

六安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闞某某,在2016年至2018年間購買患病生豬私自宰殺後加工成豬肉產品,在葉集區姚李鎮、裕安區石婆店鎮等地出售。雖暫未發現造成食物中毒、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但長期使用患病豬肉,會對人體產生一定危害,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依法懲處。六安中院遂依法判決被告人闞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要求被告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以及賠償豬肉製品無害化處理費用人民幣5900元,上繳國庫。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備受社會關注。該案的審結對我市打擊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具有典型示範意義。下一步,市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進一步加大嚴懲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力度,始終保持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同時繼續加強法治宣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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