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狗攆兔子”賭局 聊城四男子開設賭場被判刑

組織“狗攆兔子”賭局,吸引社會上不特定人員參與,影響惡劣。近日,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開設賭場案,被告人竇某某、代某某、宋某某、杜某某均犯開設賭場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至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不等刑罰,並處罰金50000元至20000元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竇某某準備在冠縣租賃場地用於“狗攆兔子”賭博,後經他人介紹聯繫上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明知竇某某租賃場地用於賭博,仍與其簽訂土地租賃協議,以48000元價格將冠縣斜店鄉某村村西的土地租賃給竇某某。後竇某某在租賃土地上安裝照射燈12個,建成“狗攆兔子”賭場。5月,被告人竇某某在該場地組織賭博八場次(每場局數不等),其中租給聊城市東昌府區古樓街道某小區的劉某某(另案處理)組織賭博兩場次,收取租金四千元。其中竇某某負責記賬,被告人代某某和“小段”(身份不明)負責收取賭資、叫局、放狗,被告人宋某某負責賣兔子用於“狗攆兔子”進行賭博。該賭場吸引了社會上大量不特定人員參賭,累計賭資四十餘萬元(其中劉某某組織賭博兩場次賭資十萬餘元),被告人竇某某漁利78924餘元,劉某某漁利兩萬餘元,宋某某得到買兔子款17900元。公安機關當場查獲被告人竇某某違法所得9026.5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竇某某出資建設場地,通過“狗攆兔子”方式組織,吸引社會人員參賭,賭資數額達四十餘萬元,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刑罰。鑑於被告人竇某某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屬於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應認定為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竇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竇某某系初犯,並積極退還贓款,自願繳納財產刑保證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代某某協助竇某某開設賭場,構成開設賭場罪。鑑於被告人代某某系初犯,自願繳納財產刑保證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代某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被告人宋某某協助竇某某開設賭場,構成開設賭場罪。鑑於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被告人宋某某在本次犯罪前後,因多次涉嫌賭博、開設賭場等同類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說明其主觀惡性深,惡習難改,可以酌情從嚴處罰。被告人杜某某明知竇某某開設賭場將場地提供其使用,構成開設賭場罪。鑑於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鑑於上述四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認罰,均可以從寬處罰。

綜上,結合四被告人所在社區矯正機構評估意見,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竇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代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杜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竇某某所得贓款87950.5元,由扣押機關冠縣公安局依法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宋某某所得贓款17900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杜某某所得贓款48000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扣押的涉案財物照射燈12個,由扣押機關冠縣公安局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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