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騎車的撞上路邊的一棵樹死亡了,那麼是不是栽樹的人要賠錢?

明145128424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中,死者的損失應當由自己承擔。

1、曾經的案例。某法院曾經處理過這樣一個案子:A無證駕駛摩托車衝出路面,並因撞到路邊上的一根電線杆上而死者。交警部門認定這是一起單方事故,事故責任由死者承擔。隨後,死者家屬瞭解到,這根電線杆是某電力公司所有。於是,死者噴塗針電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電力公司賠償相關損失。法院審理後認為,電線杆距路邊較近,違反了公路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判決電力公司賠償部分損失。

看看,是不是與本案相似啊?

2、法海一粟的觀點。也許有人認為,樹木所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為樹木所有人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1、樹木所有人在靠近路邊的地方栽樹,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2、樹木所有人有過錯。因為樹木所有人在路邊上栽樹,應當能夠預見到如果有人騎車撞在樹上可能會造成損害後果。3、已經造成了人身作傷亡的後果。4、損害與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是因為,如果沒有這棵樹,死者即便發生事故也不會死亡。看看,這法律上的邏輯似乎沒有問題。前述法院也是這麼認為的,因此,判決電力公司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中,樹木所有人不承擔責任。

法海一粟認為,樹木所有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其關鍵在於其是否違反了相應的注意義務,或者說,樹木所有人是否負有保護他人不受傷害的義務。顯然,本案中是不能得出樹木所有人應當承擔注意義務的結論的。在法律上,被告是否應當承擔對他人的民事注意義務,不僅僅是一個事實判斷,更是一個法律判斷或者是價值判斷。在侵權法中,過錯和因果關係,是平衡原被告之間利益的平衡器。在實踐中,如果法院認為應當賠償,那麼,法院就會認為,被告存在過錯,損害結果與被告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相反,法庭就會認為,被告不存在過錯,損害結果與被告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就本案而言,如果判決樹木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就會無故擴大民事主體的義務範圍。這樣做的結果,就會使得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時過度謹慎,實際上,就會不當限制民事主體的行動自由,不利於民事主體開展相應的民事活動。

如果本案判決樹木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如果死者這次是跌倒在路邊的土地裡,而其頭部正好撞在土地裡的一塊尖尖的石頭上,並因此造成傷害甚至死亡,我們是否要求土地的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我們是否要責難土地的管理人沒有將土地裡的石頭清除乾淨?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