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師點評:對外宣稱接管噹噹為時尚早

4月26日,李國慶率領眾人到噹噹公司搶奪公章,同時在公司張貼《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宣佈自己當選董事長、總經理,全面接管公司,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上演了一部“搶章”大戲,下面筆者就從法律層面聊聊這部大戲。

一、公章意味著什麼?

在實踐中,很多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往往約定“合同經簽字並蓋章即生效”,以此避免法定代表人在未經公司同意的前提下私自簽訂合同的個人行為造成公司的損失。公司在與員工簽訂聘用合同、向員工發送通知書時也都會加蓋公司公章,表明協議或者告知書內容為公司意志。綜上,可以看出公章其實就是公司特殊的“信物”,是公司的一塊“招牌”,無論是對外簽訂合同還是對內管理員工,公章都是起到代表公司的作用,是代表公司意志行為的終極證據。筆者基於上述討論的公章作用,認為李國慶實施“搶章”行為其實就是想保證自己能夠實際掌控噹噹,代表公司的意志對當當內部人員作出調整、對外簽訂合同。

二、李國慶搶公章後到底能不能實際控制噹噹?

由於目前《公司法》賦予公司章程自治性,允許公司通過公司章程對臨時股東會的通知程序、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等作出規定,而噹噹公司的章程我們又無從得知,因此筆者就以章程沒有特別規定作為前提,聊聊“李國慶搶公章後是否真的能實際控制噹噹”的問題。

(一)李國慶的股權有多少?

關於股權,根據李國慶在公司張貼的《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的內容可以看出李國慶主張他跟俞渝的所有股份合計為91.71%,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他持有一半,即45.855%。

李國慶“搶章”大戲|公司法律師點評:對外宣稱接管噹噹為時尚早

(二)李國慶在股東會會議上的表決權有多少?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李國慶的表決權與其出資比例掛鉤。

根據目前天眼查顯示的信息,李國慶的出資比例佔27.51%,俞渝的出資比例佔64.2%,其他股東出資比例佔8.29%。也就是說,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李國慶在股東會會議上的表決權為27.51%。

(三)李國慶所稱4月24日召開的臨時股東會是否合法?

判斷臨時股東會是否合法就是要判斷會議召開的程序是否合法,判斷臨時股東會召開的程序是否合法就需要判斷會議的提議召開程序、通知程序和召集主持程序是否合法。

就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開程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臨時股東會議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根據上述第(二)點可知,李國慶的表決權已經超過十分之一,因此李國慶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就臨時股東會的通知程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的,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根據李國慶4月27日發佈的微博“尊重那8.39%的小股東,為此召開股東會議”內容和其4月27日“股東會議20天前就已經通知俞渝但她拒絕參加”的表述,對於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李國慶已經通知全體股東,因此臨時股東會的通知程序合法。

李國慶“搶章”大戲|公司法律師點評:對外宣稱接管噹噹為時尚早

就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程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只有在滿足執行董事俞渝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且監事闞敏不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的前提下,李國慶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據李國慶4月27日所稱,臨時股東會的召開已經通知俞渝,但俞渝拒絕參加。說明俞渝確定沒有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但是闞敏是否不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我們不得而知。

綜上來看,李國慶所提出的4月24日已經召開的臨時股東會很有可能缺乏召集主持程序的正當性。

(四)臨時股東會上作出的決議是否有效?

如果臨時股東會的召開程序合法,下一步就要看臨時股東會上作出的決議是否有效。

根據李國慶發佈的《告噹噹網全體員工告知書》,4月24日的臨時股東會共作出兩項決議:分別為公司依法成立董事會,由李國慶、俞渝、潘躍新、張巍、陳立均擔任董事和通過新的《公司章程》。

李國慶“搶章”大戲|公司法律師點評:對外宣稱接管噹噹為時尚早

就“公司成立董事會”決議來說,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時應通過股東會決議的形式,並且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也就是說俞渝作為公司的執行董事,如果需要更換,就必須要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根據上述第(二)點所述,李國慶和其他股東表決權不足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在沒有公司章程的特殊規定下,4月24日召開的臨時股東會作出“設立董事會”決議時並沒有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投票標準,因此,臨時股東會上作出的該決議並不是有效決議。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記錄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即如果公司成立董事會就會需要修改公司章程,這也就牽扯到臨時股東會上作出的第二項決議:“通過新公司章程”。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沒有公司章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根據上述第(二)點所述,李國慶和其他股東表決權不足三分之二,也就是說在沒有公司章程的特殊規定下,4月24日召開的臨時股東會作出決議時沒有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投票標準,因此,臨時股東會上作出的“通過新的《公司章程》”的決議並非有效決議。

綜上,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李國慶所稱4月24日召開的臨時股東會作出的決議都屬於可撤銷決議,俞渝可以自臨時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

(五)李國慶是不是真的成為了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

根據李國慶發佈的《公告》,李國慶稱自己被選舉成為董事長和總經理。

李國慶“搶章”大戲|公司法律師點評:對外宣稱接管噹噹為時尚早

筆者把這一點拆開分析:就李國慶被選舉為董事長一事,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因此李國慶是否能成為董事長主要是看公司章程如何規定。根據上述第(四)點的討論,臨時股東會上通過公司新章程的決議屬於可撤銷決議,因此李國慶並不能當然根據公司新章程成為公司的董事長。

就李國慶被選舉為總經理一事,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公司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而根據上述的討論,新的董事會的成立存在巨大瑕疵,因此李國慶也不能當然成為公司的總經理。

綜上,李國慶即使發佈了《公告》,《公告》的內容也屬實,李國慶也並不能順利的當然成為噹噹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

(六)李國慶搶公章後是否能實際控制噹噹?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李國慶搶奪公章後如果想要實際控制噹噹,其可以通過去做變更登記、向當當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來實現。但是由於臨時股東會的決議並非有效決議,李國慶並不能夠完成上述操作,所以說李國慶目前對外宣稱自己接管噹噹還為時尚早。

現在已經有很多評論在唱衰李國慶,認為他的搶章行為是無腦行為。但筆者認為如果李國慶與俞渝的爭奪之戰不斷上演,真正唱衰的可能就是噹噹公司了,因為長期懸而未決的李國慶和俞渝爭鬥非常容易使股東脫離以公司經營和股東利益最大化為核心的行為邏輯,造成公司經營方向和策略的不穩定性,對公司長期發展傷害巨大,嚴重影響公司形象。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018.10.26實施,現行有效)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02.06實施,現行有效)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作者:張仁藏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多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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