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新冠疫情,三種人應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嚴辦

2020年第10篇

新冠疫情目前處於高發期,各級各政府的管控措施已基本到位,防護用品緊缺程度大大緩解,大部分人都按要求減少外出,人們也逐漸的走出恐慌情緒。可是在全國人民眾志成城共抗疫情的時候,總有那麼一小撮人為了自己私利,做一些損人不利己的下作事,十分令人不恥。其中,有三種人的行為最為惡劣、危害性最高,應該在此特殊時期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嚴肅查處。

其一為銷售假冒偽劣安全防護用品的人。這段時間網上關於公安機關查處假冒偽劣安全防護用品的報道不少,多以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立案調查。本人認為應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調查。在疫情洶洶之時,少數人利慾薰心銷售假冒偽劣安全防護用品,特別是劣質醫用口罩來牟取暴利。直接使本應得到防護的人們失去了防護屏障。他們如果接觸了病毒,極易被傳染。同時這些人會被誤認為採取了必要防護措施,而加大了社會控制病毒難度,甚至會導致疫情失控,帶來極大的公共安全隱患。因此在這種特殊時期,銷售假冒偽劣安全防護用品的人應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查處。

其二為應隔離觀察卻故意隱瞞實情四處走動的人。近幾天有很多關於從疫區回來,故意隱瞞不報,到處參加聚會,而導致大量人員因存在被感染風險被隔離的報道。比如山東濰坊一人員故意隱瞞曾到過疫區的經歷,導致68名醫護人員被隔離。在目前輿論和網絡宣傳力度下,這些人應該知道自己存在的隱患和危險性,而他們卻因為極端自私或不懷好意,或擔心出入不便、或擔心影響自己娛樂、或存在憑什麼只有我被傳染的心態,而四處遊逛和娛樂,最終導致自己病發,親人朋友被傳染,親密接觸者被隔離的惡果。很多省市的疫情擴散與這些人的行為有很大關係。這些人的危害性遠高於平時的其他惡性暴力犯罪,而且危害及其廣泛,特別是與其一起在商場、飯店、交通工具裡的無辜人員,即使被傳染也不明就裡,也極大的增加了防控難度,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像這種人應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查處。

其三為在網絡上散佈疫情謠言,造成人們恐慌的人。全國上下團結一心與疫情搏鬥,人們的神經比較敏感,稍有風吹草動就會引起大的波動。可是有些人為了在網上吸引眼球,獲得點擊率,增強個人在網絡影響力,故意誇大其詞,惡意編造謠言,造成人們恐慌。疫情剛起時,網上有很多傳言,什麼某市、某省發現幾十、上百的感染者,什麼某醫院因大量感染者就醫而爆滿,什麼某市政府故意隱瞞感染數量等等不一而足。在當地都引起了極大恐慌,造成口罩遭哄搶、酒精遭哄搶、生活物資遭哄搶等等不理智行為。極大阻礙了當地統籌防控疫情,加劇了物資緊缺,甚至造成人員大量出逃,帶來疫情擴散的危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輿論宣傳是一把利刃,用好了可以上陣殺敵,不用好要自損戰力。要杜絕網絡謠言,原來的處罰力度並不能很好地震懾那些跳樑小醜,必須加大打擊力度,應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查處。

文章最後,肯定會有網友問“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又會有網友問:“為何主張這三種人要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查處?”我建議的根本原因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高,處罰嚴、震懾強。根據《刑法》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經定罪至少三年刑期,比起警告、罰款、行政拘留重的多,這些挑梁小丑雖作惡多端,可是並不傻,當違法成本遠高於承受能力時,他們就會老老實實待著,不再給我們上下一心防控疫情添堵了。

面對新冠疫情,三種人應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嚴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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