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冠疫情,三种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办

2020年第10篇

新冠疫情目前处于高发期,各级各政府的管控措施已基本到位,防护用品紧缺程度大大缓解,大部分人都按要求减少外出,人们也逐渐的走出恐慌情绪。可是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抗疫情的时候,总有那么一小撮人为了自己私利,做一些损人不利己的下作事,十分令人不耻。其中,有三种人的行为最为恶劣、危害性最高,应该在此特殊时期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严肃查处。

其一为销售假冒伪劣安全防护用品的人。这段时间网上关于公安机关查处假冒伪劣安全防护用品的报道不少,多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立案调查。本人认为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调查。在疫情汹汹之时,少数人利欲熏心销售假冒伪劣安全防护用品,特别是劣质医用口罩来牟取暴利。直接使本应得到防护的人们失去了防护屏障。他们如果接触了病毒,极易被传染。同时这些人会被误认为采取了必要防护措施,而加大了社会控制病毒难度,甚至会导致疫情失控,带来极大的公共安全隐患。因此在这种特殊时期,销售假冒伪劣安全防护用品的人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查处。

其二为应隔离观察却故意隐瞒实情四处走动的人。近几天有很多关于从疫区回来,故意隐瞒不报,到处参加聚会,而导致大量人员因存在被感染风险被隔离的报道。比如山东潍坊一人员故意隐瞒曾到过疫区的经历,导致68名医护人员被隔离。在目前舆论和网络宣传力度下,这些人应该知道自己存在的隐患和危险性,而他们却因为极端自私或不怀好意,或担心出入不便、或担心影响自己娱乐、或存在凭什么只有我被传染的心态,而四处游逛和娱乐,最终导致自己病发,亲人朋友被传染,亲密接触者被隔离的恶果。很多省市的疫情扩散与这些人的行为有很大关系。这些人的危害性远高于平时的其他恶性暴力犯罪,而且危害及其广泛,特别是与其一起在商场、饭店、交通工具里的无辜人员,即使被传染也不明就里,也极大的增加了防控难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像这种人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查处。

其三为在网络上散布疫情谣言,造成人们恐慌的人。全国上下团结一心与疫情搏斗,人们的神经比较敏感,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大的波动。可是有些人为了在网上吸引眼球,获得点击率,增强个人在网络影响力,故意夸大其词,恶意编造谣言,造成人们恐慌。疫情刚起时,网上有很多传言,什么某市、某省发现几十、上百的感染者,什么某医院因大量感染者就医而爆满,什么某市政府故意隐瞒感染数量等等不一而足。在当地都引起了极大恐慌,造成口罩遭哄抢、酒精遭哄抢、生活物资遭哄抢等等不理智行为。极大阻碍了当地统筹防控疫情,加剧了物资紧缺,甚至造成人员大量出逃,带来疫情扩散的危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舆论宣传是一把利刃,用好了可以上阵杀敌,不用好要自损战力。要杜绝网络谣言,原来的处罚力度并不能很好地震慑那些跳梁小丑,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查处。

文章最后,肯定会有网友问“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又会有网友问:“为何主张这三种人要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查处?”我建议的根本原因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高,处罚严、震慑强。根据《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经定罪至少三年刑期,比起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重的多,这些挑梁小丑虽作恶多端,可是并不傻,当违法成本远高于承受能力时,他们就会老老实实呆着,不再给我们上下一心防控疫情添堵了。

面对新冠疫情,三种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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