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起洗钱抗诉案件判了!

山东一起洗钱抗诉案件判了!

庭审现场


洗钱犯罪,听起来虽然遥远,但其实离我们很近。


2020年9月25日,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山东一起洗钱抗诉案件判了!

原审被告人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在排查洗钱线索时发现该案,经过对事实证据的梳理审查和适用法律的研究后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上游犯罪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李某在明知李某某的82万元资金系上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仍然提供银行卡供李某某使用,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构成洗钱罪。泰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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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成立,以洗钱罪予以改判,李某在抗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山东一起洗钱抗诉案件判了!

今年以来,山东检察机关重点针对洗钱等经济领域犯罪出实招,下重拳,组织专门力量排查上游犯罪案件,摸排洗钱线索,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推动反洗钱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山东一起洗钱抗诉案件判了!

阅读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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