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遇到一个认真说理的,可惜却是一个错案

作者:邓学平,来源:邓学平律师。

好不容易遇到一个认真说理的,可惜却是一个错案

这两天,一起发生在北京的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法律界的极大关注。不少人选择了“政治”的视角进行解读,认为这个判决实际上是法院在试图重新夺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主导权。因为一般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得检察院在量刑方面拥有了更大话语权,而在此之前量刑是法院的绝对权力。不过,更多的人选择的还是专业的视角,即:这份说理充分的判决在法教义学层面究竟该如何评价?

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曾经撰文,认为我国法院的大多数文书都可以纳入“不讲理”的行列。很多时候,辩护律师讲的口若悬河、口干舌燥,辩的火冒金星、天昏地暗,书面辩护词动辄数万字,可法院的判决书却经常是惜墨如金,甚至一句“无事实或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予以带过。司法的权威不仅是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更是靠以理服人、说服人心的软实力来实现的。没有说理,那么法律文书就只剩下了权力意志。因此,单从充分说理的角度,这份二审判决书无疑可归入优秀之列。

好不容易遇到一个认真说理的,可惜却是一个错案

但遗憾的是,这份判决书还称不上经典,因为这个判决存在明显的违法和错误。之所以说这是一个错案,是因为它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基本诉讼原则。这个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其重要性远远超过某个具体个案究竟是判处两年实刑或是三年缓刑。

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即便是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除非有补充新的指控,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为了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最高法《解释》规定,一审罪名认定不当的,二审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一审判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二审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就是说,上诉不加刑是一项不允许挑战的铁律。这起交通肇事案,不存在罪名错误,也不属于量刑畸轻,北京一中院直接加重刑罚可谓错的离谱。

好不容易遇到一个认真说理的,可惜却是一个错案

也许有人说,检察院抗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从字面文本上看,确是如此。但我们解释法律,不是只有文义解释,更重要的解释方法是体系解释和合目的解释。上诉不加刑制度的设立初衷是,打消当事人上诉的顾虑,保障其享有两审终审制的宪法诉权。这是在无罪推定之后,对当事人自由和权利的又一重要保障措施。因此,检察院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的合理解释是:只有检察院因为一审量刑畸轻而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才可以加重刑罚。可本案中,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不是因为一审法院判轻了,而是因为一审法院判重了。上诉方和抗诉方都要求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直接判处更重的实刑,违反了二审中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属于对刑诉法条文望文生义的机械理解。

有人说,检察院的一审量刑建议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而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是要求法院支持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因此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三年没有错。北京一中院的二审判决也认为,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否适用缓刑与量刑轻重无关。这种说法明显违背法理和常识,属于玩弄文字游戏式的强辩。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重点不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在缓期五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的核心是法院应当适用缓刑,而非判处多少年的有期徒刑。缓刑的确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但这种执行方式对当事人具有重大的刑罚利益。同样是死刑,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可不仅仅是执行方式的差别而已。

好不容易遇到一个认真说理的,可惜却是一个错案

很多案件,当事人根本不在乎判处几年的有期徒刑,他们在乎的是能否适用缓刑。如果让当事人在判处两年实刑和判三缓五之间选择,我相信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后者。这是因为缓刑对当事人自由的剥夺大幅减少,对当事人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大幅降低。如果真的如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所言,缓刑跟量刑轻重无关,那么余某也就不会上诉了。最高法《解释》其实已经将适用缓刑作为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表现。该《解释》在落实上诉不加刑原则时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二审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也即,最高法认为撤销缓刑即意味着加刑。

北京一中院的二审判决除了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还直接肯定并鼓励了一审法院对认罪认罚协议的不尊重。根据“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如果其他条件都满足,只有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院才有权不予采纳,而且法院不采纳时应当说明理由。认罪认罚协议是当事人与检察机关之间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议。无论是从保障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还是从尊重检察机关的求刑权的角度,法院都不应当轻易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变更。我一直主张,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无罪,也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最低刑以下量刑,但唯独不能在约定的最高刑以上加重处罚。

好不容易遇到一个认真说理的,可惜却是一个错案

传统上,很多人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指控,是求罪,量刑完全是法院的职责。这种说法不无片面之处。检察机关的职责不仅包括求罪,而且包括求刑。因为,求刑是求罪的自然延伸,两者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法院司法权的本质特征是中立性和被动性,遵从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法院应当在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范围内审理案件,在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最高幅度以下科处刑罚。很难想象一个执意追求重判重罚的法院,在立场上会是中立的。法律上的正义是相对的,是受程序约束的,法院应当抛弃那种无所不能,包揽一切的孤胆英雄式的角色定位。

这份二审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是值得大力肯定的。理不辨不明,如果我们的裁判文书都能有效回应争议,真正做到以理服人,那么我们的司法就会不断的提升它的文明属性。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的二审判决是明显错误的。对于这一点,北京市检察院可以继续抗诉,北京一中院或者北京高院也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依法进行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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