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服務商標?服務商標如何適用於法律?

服務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經申請註冊取得的一種標誌,簡而言之,服務商標是識別服務的標誌。使用服務標記的目的,便於顧客將此種服務標記與其他服務行業或同種服務行業的其他服務單位所提供的服務項目區別開來,以利於各服務單位之間進行競爭,提高服務質量,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

服務商標是隨著服務行業的發展而產生的。20 世紀三四十年代後,商品生產相當發達,人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為了在市場中博得一席之地,精明的商人將開拓的視野移向服務領域,這就使得服務行業突飛猛進地發展,並形成了龐大的隊伍,產值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越來越大,被稱為第三產業。從事服務行業的企業為了使自己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以利於充分開展競爭,便於消費者識別,服務商標應運而生。

在我國,由於歷史的原因,服務行業長期以來缺乏競爭,一些重要的服務項目,如水、電、煤、郵政、保險、金融、鐵路、航空等,都由國家統一管理,具有壟斷性質。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商品經濟在我國的確立與發展,使各行業的競爭全方位啟動。尤其是東南沿海、大牛城市、經濟發達地區和旅遊區,第三產業的發展達到了相當的水平,除傳統的服務行業外,新興的廣告業、技術服務業、信息諮詢等服務行業均感受到競爭的壓力。那種沿用過去的只使用本行業統一的行業標記的做法顯然已滯後於服務行業的發展。此外,為了履行《巴黎公約》的最低要求,《商標法》.適時地增添了對服務商標的保護,將之置於與商品商標同等的法律地位。

保護服務商標,有利於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便於與國際通行的做法接軌,有利於引進外資、改善投資環境,有利於保護服務項目提供者的商標專用權,便於揭示服務項目的來源,使消費者區別服務的出處,從客觀上監督、保證服務質量等等。

什麼是服務商標?服務商標如何適用於法律?


那服務商標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依照《商標法》第 4 條第 3 款的規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將服務商標作為商標權的客體予以保護,是 1993 年 2 月修改《商標法》時的重要補充。《商標法》本次修訂於第 3 條明文規定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同時在《商標法》第 4 條第 3 款明文規定服務商標的法律適用。由於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並無實質區別,服務商標是商品商標的延伸和擴展,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因此,《商標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了服務商標適用《商標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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