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女人遭到侵犯懷孕不想要孩子,醫生說,必須孩子生父同意才行

日本有法律規定,女性在醫院做流產手術時,需要胎兒父親的同意才行。

聽上去是不是很荒唐?

日本的一個律師團體--犯罪被害者支援律師協會,向日本醫師會提出了一項請求。原因是根據該律師團體的調查,遭遇性侵的女人在想做流產手術時,被醫生要求,需要徵得胎兒生父的同意。在醫院這種場合,居然會出現這種讓人吃驚的要求。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日本關於流產手術的法律規定

如果已婚女性懷孕了,但是發現有病或不適合生下來,要是繼續懷孕下去,會有危害母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可能,需要做流產手術時,醫院在流產手術同意書上,需要孕婦本人以及配偶者的署名,然後才能進行手術。這個規定的法律依據是,日本母體保護法第14條第1項1號,“繼續懷孕或者分娩,會給母體造成身體或經濟上的損害,在徵得本人以及配偶者的同意下可以進行手術。”

那麼,如果是在外面遭遇了性侵,根據該法第2號,“如果是受到暴行或者脅迫,在無法抵抗或者無法拒絕的情況下,被侵犯而懷孕,也可以進行流產手術”。這種情況下,如果僅根據母體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的條文來看,當然需要孩子生父的同意。但是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的另一項解釋,可以在實際運用中不需要孩子生父的同意進行流產手術。這個解釋,當然沒有問題。

日本女人遭到侵犯懷孕不想要孩子,醫生說,必須孩子生父同意才行


在現場的實際運用中是什麼樣子

實際上日本的各產科婦科醫院是在按照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解釋進行操作嗎?回答是no。遭到性侵也需要孩子的生父,也就是加害方的同意。提出這種要求的醫生,在實際中非常多,幾乎可以說是全部,哪怕是警察陪同,或者是支援中心的支援職員陪同也不行

有資格進行流產手術的醫生被日本醫師會稱為指定醫,醫師會在針對指定醫進行的講習會上,有律師發言說,究竟是不是因為性侵造成的懷孕,需要法院受理的起訴狀或者判決書來進行確認,而正式受理的起訴狀或者是判決書,並不是輕易能拿到手的,而如果沒有加害方的同意,不能進行手術,如果指定醫都是這樣子結束的講習,那麼對於被害者來說,事實上在沒有加害方的同意下進行手術,這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說事實上的流產手術是無法進行的。

因為在日本實際上的司法手續中,受理過的起訴狀交付給被害方是幾乎不可能的。尤其是被害方為多人數的連續性犯罪事件中,起訴狀是絕對不會到被害者手中的。

而判決結果,如果是一直等著,也能拿到手的,但從時間上看,拿到手時,估計孩子都會走了。判決結果下來以後,向檢察廳或者是裁判所提出要求的話,拿到手的是藤本。

從判決手續上看,針對犯罪人進行懲罰,是否合適,以及需要什麼程度。在定罪量刑的時候,需要收集證據的時間。所以說,因為要做流產手術,需要判決結果,所以請快點兒進行判決,像這種要求根本無法提出。因為刑事手續並不是為了判斷是否母體保護法的要件。

日本女人遭到侵犯懷孕不想要孩子,醫生說,必須孩子生父同意才行


日本的醫生要求同意書的署名,從嚴格上來講,這還歸根結底與日本的母體保護法有關。

日本的母體保護法,是平成8年(1996年)制定並開始實施的法律,它的前身是昭和23年,也就是1948年,制定的優生保護法。平成8年,針對舊優生保護法,對於優生思想,進行了條文的刪除,法律自身的名稱也進行了變化。但是多多少少仍留有優生保護法時代的各種影子,也就是說母體保護法自身。

但是如果指定醫對那部法律的解釋和適用發生了偏差,在需要同意書的情況下,並沒有要求同意書,醫生將會揹負墮胎罪。也就說有被本人以及胎兒父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風險。

那麼像在這些性侵案件中,根據母體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第2號進行流產手術的情況下,指定醫生就需要進行法律問題和法律根據進行判斷。

首先指定醫生要針對母體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第2號,需要判斷女方是否因為暴行或者是被脅迫而無法拒絕的情況下,遭到了侵犯,懷有身孕。換句話說。這要求醫生要像檢察官和裁判官那樣進行判斷。同時針對母體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第2號,日本還有一個通達(法律解釋),這個通達裡有一項需要考慮的情節。


針對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號的暴行或者脅迫。還包含未必一定是可以看見的暴行或者脅迫。但是怎樣進行判斷,這更是一個很微妙的問題。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母體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第2號。如果進行這類手術,必須要徵得本人和配偶者的同意,這個情況下的配偶者是指的什麼?不光是進行了結婚登記的對方,而且還包括雖然沒有進行登記,但是實際上有和婚姻關係同樣狀態的同居。但是在上述解釋該法的通達中,具體所指是什麼樣子的生活狀態?顯然,這既不是登記上的配偶也不是指事實婚姻中的配偶或者是情侶關係。

所以像這種在法律不明確的情況下,也沒有任何的解釋。進行是不是有婚姻關係,是不是有事實上的婚姻關係,是不是類似於婚姻,事實婚姻等進行合適的判斷。

日本女人遭到侵犯懷孕不想要孩子,醫生說,必須孩子生父同意才行


這實在是有點為難醫生了。例如在平成30年日本衛生行政報告的調查數據顯示,流產手術的總件數為16萬1741件。這其中有224件是根據母體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第2號所規定進行的手術,也就是說只有本人的同意進行了流產手術。

所以說醫生的本職工作是治病救人。像這種解釋法律條文理解法律條文甚至要打官司,並不是醫生擅長的。醫生就應該去治病救人,而不應該把有限的時間和精力用在這方面。

這種問題該怎麼解決

首先要針對是否為配偶者進行討論。時代在變,像DV防治法,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關係也適用。表面看是有婚姻的共同生活,雖然沒有進行登記也可以視為事實婚姻。母體保護法上所指的配偶者,如果戶籍上或者是住民票上登記了沒有配偶者,也沒有同居人的情況下,光是女方本人同意就可以進行手術。

唯一有些麻煩的是未成年人,不到18歲的女子遭遇了這種事情之後,還需要親權者的同意。這又是一個麻煩的問題。

本文開頭的柴田,最後是先報案,由警察出具受理文書,以及受理後的起訴狀,然後在警察和市相關部門人員陪同下,才做了流產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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