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我要找到你


據報道,中國平均每年大約有二十萬兒童失蹤,而在這二十萬失蹤兒童裡有大概八萬是被人販拐賣,但找回的概率只有 0.1%左右,至今仍堅持在尋找的家庭約有六十萬,相當一部分家長因為無法忍受折磨,選擇放棄或忘記。


兩則尋子記

1

2011年10月25日,貴州遵義紅花崗區紀念廣場,劉剛和妻子在一年零九個月後終於見到自己的骨肉5歲的兒子劉寧。

洗漱乾淨、換上一身新衣的劉寧比照片上更加自淨,他依偎在公安部掃拐辦主任陳士渠的懷裡,怯怯的打量著對面久別重逢的父母,一臉陌生。母親含淚伸出雙手。試圖把孩子擁入懷中。.劉寧顯然己經生疏了這樣的親暱。他邊生硬的拒絕一邊把頭扭了過去。站在身旁的劉剛,定睛看著這一幕。眼前的兒子比拐走前高出許多、他頓時淚水決堤。

回家以後劉剛說,兒子身體很健康,心理也暫時沒有異樣,只是比原來更加任性了,有著與同齡孩子不一樣的防備心,每當有孩子和他開玩笑,他最愛說的一句話是:“我才不上你的當。”

在尋子的一年零九個月時間裡,劉剛一家從“小有積蓄.,變得“負債累累”,但他卻並不介意‘“錢沒了還可以賺、只要人回來就好,如今的劉剛已經從個丟失孩子的父親轉型成為一名打拐志願者。

2

摩托車上的泥漬還未擦淨,包裹裡是妻子仔細紮好的生活用品,13年來,郭剛堂總是這樣一次又一次踏上漫長的尋子之路。

這個剛滿40歲的山東漢子頭髮斑白,黝黑的臉上刻著一道又一道皺紋。他的褲兜裡總藏著一張已經卷角的照片。它是兒子郭新振兩歲生日時拍的,拍於被拐賣前的一天。照片上,孩子揚起紅撲撲的小臉,身上穿著一件黃色的絨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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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里走單騎

這張照片被郭剛堂放大,印在一張一平方米大小的白油布上,製成一面旗子。這面插在摩托車後座上的“尋子旗”,陪伴郭剛堂走過一個又一個陌生的地方。他曾遇上劫道的匪徒。這夥穿著短褂子、掛著腰刀的匪徒一看到尋子旗,就默默地繞開,走了。還有一個小偷,把偷的東西悄悄塞還給他,還添了100塊錢。最讓他難忘的是一個河北邯鄲的老太太。這個在汽車站賣報紙的老太太一看到尋子旗上的孩子照片,就止不住哭起來。她動情地對郭剛堂說:“孩子,以後你路過邯鄲,就來找我,我請你吃飯。”這些經歷,都記上了一本十六開的日記。

這面尋子旗子上,大大的楷體字非常顯眼:“兒子,你在哪裡?爸爸找你回家。” 對他來說,第二天總是一個新希望的開始。每天早上,他都會把尋子旗擦得乾乾淨淨。踩下油門的那一刻,他會在心裡吶喊:“兒子,爸又要出發了!”


拐賣兒童現象

中國拐賣兒童犯罪作為一種被動的人口流動現象,其發展變化必然受到我國人口政策演變的影響。中國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始自1970年代,拐賣犯罪也是從這個時候開始死灰復燃,伴隨著不同階段政策的實施力度,拐賣兒童犯罪表現出相應的特徵。具體來說,1970—1980年,推行限制生育政策,最多生育兩個子女,該階段拐賣犯罪量較前期略有起勢。1980—1984年,政策調整為只准生育一胎,這是計劃生育中期階段,還未形成全國範圍的緊張形勢,該階段拐賣犯罪量較前期又有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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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犯罪於20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增長,對應出現了最早涉及拐賣兒童犯罪的法律規定——1979年的刑法,以簡單罪狀的形式規定了拐賣人口罪。後來,針對拐賣人口犯罪日益嚴重以及犯罪集團化現象,1983年通過了《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將拐賣人口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死刑,加重了對犯罪分子的處罰。前期的法律規定由於犯罪性質界定不清、刑罰不明等原因阻礙了司法實踐,以至於對拐賣兒童犯罪的打擊成效不大。

直到1991年《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出臺,單獨設立了拐賣婦女、兒童罪,確定了只要實施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為司法實踐帶來了明確依據,所以1993年起,拐賣兒童數量持續下降。1997年《刑法》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取消了拐賣人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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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圖1可知:①年齡上,被拐兒童數量隨著年齡增長經歷了從增到減的變化,低年齡段高發,10歲之後被拐數量急劇減少,3—5歲為峰值期。被拐兒童的年齡區間呈擴大態勢 (圖2),1982年之前10歲以上被拐兒童幾乎沒有,1982年之後10歲以上被拐兒童開始出現並逐漸增多。究其原因,隨著社會變遷,拐賣行為已經不止於“拐賣為妻、拐賣為子”,拐賣兒童做苦力,強迫乞討、賣淫、盜搶、傳銷等犯罪形式增多。②性別上被拐男童明顯多於女童,分別佔總人數的71.71%和28.29%,究其原因可能與我國傳統社會中“重男輕女”的文化觀念和中國 (農村) 社會存在收養子女的“剛性需求”有關。拐賣去向以收養為主,所以買方傾向於收養低齡男嬰的需求令犯罪分子作了相應的犯罪市場化選擇。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拐兒童總數和男童數急劇下降時,被拐女童的數量下降趨勢並不同步,除了考慮隨著社會發展“重男輕女”思想逐漸改變外,結合近年來拐賣案例的文本數據分析發現,有許多女童被熟人以介紹工作為名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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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拐賣兒童犯罪 1960 年以來的變動趨勢,可大致分為四個階段:極低發期 (1960—1973),由於嚴格的糧食管理和戶籍管理制度,拐賣兒童犯罪基本絕跡;快速增長期 (1974—1987),由於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與“重男輕女”、“養兒防老”等傳統文化相沖突,為拐賣兒童犯罪製造了條件,同時相關法律體系不甚完善、司法實踐困難等原因使得拐賣兒童犯罪量急速增長;高發穩定期 (1988—2001),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公安執法力度大大加強震懾了犯罪分子,但是法律的出臺和執行有一個適應緩衝期,而且犯罪手段集團化、網絡化,犯罪目標多樣化等犯罪新特點使得犯罪數量高發恆穩;低發穩定期(2002—2015),進入21世紀,法律更加細化可行的同時,偵查手段的高科技化,社會團體的加入,打拐信息平臺的建立等等,標誌著全民打拐時代的到來,拐賣犯罪蔓延勢頭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拐賣兒童的問題短時間內還難以徹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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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日論認為季節、月份、時日與犯罪存在著相互關係,一定的犯罪行為產生於一定的時間,在不同的時間,犯罪的數量、類型、特徵存在著差異。統計1960—2015年被拐兒童犯罪的發生月份(圖3)發現,夏季(28.29%)是拐賣發生最多的季節,春(25.25%) 秋 (25.21%) 兩季拐賣量接近,冬季 (21.25%)拐賣犯罪發生最少,總體上夏半年明顯高於冬半年。這可能與氣溫有關,適宜的溫度會增加孩童外出機會,相應的犯罪機會也增多。因此由冬入春隨著溫度回暖,犯罪數量持續增加,在7月達到峰值。此外,12月也出現了一波小高潮,推測與接近年關人口流動性增強及犯罪分子實施“過年前最後一搏”有關。


被拐家屬的傷害

1 因尋找孩子而造成的身體疲勞

孫某:尋子,走過了千山萬水,留下了一堆尋子車票。每一次筋疲力盡的回來就對自己說,下一次一定要確認好了再去,可是還沒等休息或許又有一個電話過來說孩子可能被找到了,於是我再一次義無反顧的動身踏上尋子路。有段時間腳底下嚴重脫皮,不痛不癢,沒有任何反應,就是嚇人,孩子奶奶現在病了,總想找回孫子。

2 因丟失孩子而造成的健康損害

孫某:孩子丟失給一個家庭、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甚至親戚好友帶來永無止境的痛苦。在我找了孩子這麼多年沒有結果後,我從上訪變得不再上訪,從憤怒變得麻木。我久久不想再提找孩子的事情,不想再叫我的本名,不想回到那最傷心的地方——深圳,想徹底忘記我的傷心事,想讓我的人生重新來過。但現實不允許我這樣,我有生我養我的父母,還有同樣失去孩子的媽媽。

高某:爺爺和奶奶對於孫子的丟失傷心不已,一方面怪罪自己的兒子缺乏對孩子的管束;另一方面,本身心臟就不好的爺爺暴瘦了 40 多斤,奶奶原來眼不花耳不明,孫子丟失後,傷心之下加之上了年紀,耳朵和眼睛都不好使了。

3 家庭經濟損失

孫某:我們就像瘋了一樣,到處奔波,登尋人啟示,報紙上僅半個煙盒大的尋人啟示版面就要花 600 元/天、900 元/天不等,電視臺更是僅限 50 個字以內的尋人廣告在屏幕下方晃一遍就收取高額的費用,給出租車司機廣播一遍也是高額驚人的費用,一天下來百元大鈔花去了一大捆。

高某:孩子走丟之初,我們夫妻二人盡己所能,攢的二十多萬積蓄也花光,妻子靠親友接濟和網上的籌款繼續尋子,但無功而返,但是始終沒有放棄對兒子的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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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家庭功能轉變

孫某:我是從農村裡出來奮鬥的淳樸的打工者,沒有什麼文化,目標也很簡單,就是打工、結婚、生子。然後再看著兒子結婚、生子。為什麼這麼簡單的願望卻被人販子打的稀巴爛?孩子是一個家庭的一切希望所在,丟失孩子後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整天忙的不是工作,而是忙著到處如何找到自己可憐的孩子。

山東衛視某主持人:這位丟失孩子的父親,是節目中的一位嘉賓,尋找孩子的第四年,他母親和妻子病倒。尋找孩子,成為這個男人活著的唯一目標,現在全家幾近崩潰,成為了人間悲劇。

5 自我責難的心理

孫某:孩子的丟失對我來說無疑是致命的打擊。我後悔當時幹嘛不把孩子留在身邊,如果我不來深圳,如果我當時看緊一點,那也許我的孩子就不會丟,他會像其他的孩子一樣快樂的生活在家人的身邊。

彭某:媽媽以前和現在對生離死別的理解完全不一樣,媽媽感覺沒有什麼痛苦能比得過和自己的親骨肉生離。那些能陪伴兒女一起成長的父母是多麼幸福,他們能為孩子的成長而快樂!能為孩子忙碌而滿足!為孩子的錯誤而焦急!

高某:這次兒子丟失都是我對兒子的重視程度不夠,導致沒有保護好他,也沒好

好教育他要保護自己,這才在不聲不響中失散。

6 社會角色缺失

高某:孩子還在時,家裡就他一個,全家人都圍著他轉,他爺爺奶奶當寶似的寵著。我們就是為了孩子活著的,孩子丟了,我們還做誰的爸爸媽媽去?

死刑

對拐賣兒童罪一律處死刑雖然會讓犯罪行為有所下降,但從來犯罪行為就不會因為被處以極刑而杜絕!

本來該罪一般不會危及到被拐賣兒童的生命,但如果一律處死刑反而可能對被拐賣的兒童的生命造成極大的威脅,在巨大的刑罰壓力下,犯罪行為人為了避免被司法機關獲取到拐賣兒童的證據,有可能隨時殺害被拐賣的兒童!對已經實施過拐賣兒童罪的犯罪行為人,會因為利益與處罰之間的高風險配比,不會輕易的中止犯罪!並且只要曾經從事過該類犯罪,反正都會被判處死刑,成本已經到最大化,不如多實施一些犯罪行為以產生更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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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於拐賣兒童罪,一律處以死刑是不恰當的,但由於現實中與其他罪相比較,拐賣兒童罪在動刑的時候確實處罰偏輕,達不到震懾犯罪的目的!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文化地域的差異,社會慣有的偏見,有的犯罪人很難在刑罰處罰結束後獲取新的工作機會以維持生活,因此,對於拐賣兒童罪,一律處以死刑並不能起到杜絕犯罪的作用!建議採取累積處罰的方式,對初次犯罪的人,按照現行刑法規定予以處罰,對累犯,可以加大處罰力度至死刑!


歸來

個案 1:2008 年 3 月 25 日晚上 7 點,彭高峰的兒子彭文樂在他轉身的幾分鐘內,憑空消失。在之後的監控錄像裡,清晰地記錄了孩子曾多次衝出人販的魔爪又被捉回。周圍的路人,茫然、麻木,無人施以援手。在彭高峰的尋子日記裡這樣寫道:“時時都像千萬根針紮在我心上。”直到 2011 年在警方的幫助下彭高峰終於找到了失散三年多的親生兒子。而彭文樂在回到親生父母家庭後,多次說很想念“養母”,還說自己要趕快長大,掙錢給“養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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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 2:小麗(化名)被拐賣的時候不到 2 歲,解救的時候已經 6 歲,在公安局一直哭,誰勸都不聽,也不肯認親生父母,哭著要回“家”,並對警察說:“他們(親生父母)是壞人,你們把他們抓起來。”

個案 3:2009 年春節,老王(化名)一家炸開了鍋,因為老王家 13 年前被偷的女兒在福建平潭有了下落。小王是通過公安部打拐 DNA 數據庫的自動比對找到的,被偷時才 3 歲,找回來時已經 16 歲。在福建平潭,小王和從來沒有結過婚的養父以及奶奶一起生活,其實養父家家庭條件並不富裕,但養父和奶奶都對小王寵愛有加,她的學習成績優異,深受老師同學喜愛。警方在與小王接觸時,她非常激動,一方面是有養育之恩的“家人”,另一方面是突然多出來連說話都聽不懂的“親人”,小王甚至表示如果強行讓她回老家,她就跳海。看到女兒不願回家老王夫婦淚如雨下但也無可奈何。最後,雙方達成共識,遵循小王意願,讓她繼續留在養父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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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防拐神器

個案 4:雲南警方輾轉多地尋找,將男童小偉(化名)從貴州解救回來。小偉與家人相認時,他的姥姥姥爺高興得淚流滿面;內心愧疚的小偉母親,則獨自躲在角落抱頭痛哭,不敢上前相認。當小偉被姥姥抱起愛撫時,他眼神中流露出恐懼的表情,一直想掙脫姥姥的懷抱。

個案 5:重慶合川的鄭豐益(化名)被拐時已經 8 歲,他牢記親生父母和家鄉的一草一木,整整等了 20 年,才從浙江舟山回來與親生父母團聚,但最終他還是選擇了留在舟山,因為自己在那裡生活時間最長,最熟悉那裡,那裡有他的家庭、工作。鄭豐益的親生父親說,兒子從小孩長成大人,自己卻永遠地成了局外人,這是終生的遺憾。

個案 6:小劉(化名)4 歲時被拐賣到江西,獲解救時已經 9 歲了。迴歸後,家裡的飯菜吃不習慣,乾脆不吃。愛買零食,剛開始零食管飽、零花錢管夠,但是小劉花錢越來越大手大腳,家中的經濟狀況已無法承受兒子的這種花銷,於是小劉的父親削減了小劉的零花錢,小劉卻哭著鬧著要回江西,為此小劉的父母感到很頭疼但又無可奈何。

個案 7:小向(化名)3 歲半時被拐賣到廣州,11 年後被找回。回來後家裡要送他重新上初中,他卻不願意上學,情願跟著父母親一起擺地攤,原因是廣州那邊的孩子十多歲就已經不念書了,都跟著父母學做生意去了。一談到兒子的教育問題,小向的父親直搖頭。

個案 8:小孫(化名)5 歲時被拐賣到深圳,後被轉送到買主在香港的親戚處。在香港時有專門的“阿姨”(傭人)伺侯,過著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小少爺”生活。被找回後,無法接受親生父母家庭相對貧窮的環境,與父母關係疏遠,甚至經常故意惹母親生氣,惡語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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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 9:小李(化名)6 歲時被拐賣到福州。被解救回來後,與父親(父母離異,母親再嫁)擠在一間很小的出租房裡。愛到小賣部去買零食,最初每天都要花十多塊錢,家裡經濟條件實在是負擔不了,逐漸才減少到每天 1 元到 2 元。小李明確地告訴父親他更喜歡福州那邊有爸爸媽媽完整的家。無奈之下,小李的父親只好讓他重新又回到福州去了。

個案 10:2007 年 6 月 8 日,家住宿州老城區的戴氏夫婦 7 歲兒子兵兵(化名)不見了。直到 2015 年 2 月 21 日,四川宜賓一名沒有身份信息的男中學生的 DNA與戴氏夫婦的 DNA 在數據庫對比中發生碰撞,兵兵這才被找回。然而兵兵對親生父母早已印象全無,並且與養父母生活多年有了深厚的感情,兵兵表示希望繼續與養父母一起生活。

上述10個案表明,部分被拐兒童被解救回歸親生父母家庭後,常常想念養父母,並且難以適應親生父母家庭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經濟條件、生活習慣、家庭結構、人際交往等等,造成被拐賣兒童諸多方面的不習慣、無法接受,甚至產生種種矛盾與衝突,嚴重阻礙被拐賣兒童社會化進程的正常發展,給被拐賣兒童家庭帶來極大的困惑及痛苦,導致家庭親子關係惡化,造成被拐賣兒童迴歸後的家庭親子關係的結構性創傷。

整治犯罪不能完全依靠國家的刑事追訴。李斯特曾說過“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拐賣兒童犯罪問題的產生,不排除先前貧富差距過大和生育、養老政策等的影響。步入新時代,更加呼喚平安法治中國建設,而這一夢想的實現離不開成長著的兒童。為此,需要消除產生拐賣兒童犯罪問題的經濟根源—貧困。國家要大力扶貧,幫助脫貧,要改善我們生活的社會環境,著力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早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讓人人都有實現夢想的公平公正機會。


最後,祈求天下的被拐兒童健康平安,早日與家庭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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