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女人遭到侵犯怀孕不想要孩子,医生说,必须孩子生父同意才行

日本有法律规定,女性在医院做流产手术时,需要胎儿父亲的同意才行。

听上去是不是很荒唐?

日本的一个律师团体--犯罪被害者支援律师协会,向日本医师会提出了一项请求。原因是根据该律师团体的调查,遭遇性侵的女人在想做流产手术时,被医生要求,需要征得胎儿生父的同意。在医院这种场合,居然会出现这种让人吃惊的要求。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日本关于流产手术的法律规定

如果已婚女性怀孕了,但是发现有病或不适合生下来,要是继续怀孕下去,会有危害母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可能,需要做流产手术时,医院在流产手术同意书上,需要孕妇本人以及配偶者的署名,然后才能进行手术。这个规定的法律依据是,日本母体保护法第14条第1项1号,“继续怀孕或者分娩,会给母体造成身体或经济上的损害,在征得本人以及配偶者的同意下可以进行手术。”

那么,如果是在外面遭遇了性侵,根据该法第2号,“如果是受到暴行或者胁迫,在无法抵抗或者无法拒绝的情况下,被侵犯而怀孕,也可以进行流产手术”。这种情况下,如果仅根据母体保护法第14条第1项的条文来看,当然需要孩子生父的同意。但是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另一项解释,可以在实际运用中不需要孩子生父的同意进行流产手术。这个解释,当然没有问题。

日本女人遭到侵犯怀孕不想要孩子,医生说,必须孩子生父同意才行


在现场的实际运用中是什么样子

实际上日本的各产科妇科医院是在按照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解释进行操作吗?回答是no。遭到性侵也需要孩子的生父,也就是加害方的同意。提出这种要求的医生,在实际中非常多,几乎可以说是全部,哪怕是警察陪同,或者是支援中心的支援职员陪同也不行

有资格进行流产手术的医生被日本医师会称为指定医,医师会在针对指定医进行的讲习会上,有律师发言说,究竟是不是因为性侵造成的怀孕,需要法院受理的起诉状或者判决书来进行确认,而正式受理的起诉状或者是判决书,并不是轻易能拿到手的,而如果没有加害方的同意,不能进行手术,如果指定医都是这样子结束的讲习,那么对于被害者来说,事实上在没有加害方的同意下进行手术,这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事实上的流产手术是无法进行的。

因为在日本实际上的司法手续中,受理过的起诉状交付给被害方是几乎不可能的。尤其是被害方为多人数的连续性犯罪事件中,起诉状是绝对不会到被害者手中的。

而判决结果,如果是一直等着,也能拿到手的,但从时间上看,拿到手时,估计孩子都会走了。判决结果下来以后,向检察厅或者是裁判所提出要求的话,拿到手的是藤本。

从判决手续上看,针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是否合适,以及需要什么程度。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需要收集证据的时间。所以说,因为要做流产手术,需要判决结果,所以请快点儿进行判决,像这种要求根本无法提出。因为刑事手续并不是为了判断是否母体保护法的要件。

日本女人遭到侵犯怀孕不想要孩子,医生说,必须孩子生父同意才行


日本的医生要求同意书的署名,从严格上来讲,这还归根结底与日本的母体保护法有关。

日本的母体保护法,是平成8年(1996年)制定并开始实施的法律,它的前身是昭和23年,也就是1948年,制定的优生保护法。平成8年,针对旧优生保护法,对于优生思想,进行了条文的删除,法律自身的名称也进行了变化。但是多多少少仍留有优生保护法时代的各种影子,也就是说母体保护法自身。

但是如果指定医对那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了偏差,在需要同意书的情况下,并没有要求同意书,医生将会背负堕胎罪。也就说有被本人以及胎儿父亲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风险。

那么像在这些性侵案件中,根据母体保护法第14条第1项第2号进行流产手术的情况下,指定医生就需要进行法律问题和法律根据进行判断。

首先指定医生要针对母体保护法第14条第1项第2号,需要判断女方是否因为暴行或者是被胁迫而无法拒绝的情况下,遭到了侵犯,怀有身孕。换句话说。这要求医生要像检察官和裁判官那样进行判断。同时针对母体保护法第14条第1项第2号,日本还有一个通达(法律解释),这个通达里有一项需要考虑的情节。


针对同法第14条第1项第2号的暴行或者胁迫。还包含未必一定是可以看见的暴行或者胁迫。但是怎样进行判断,这更是一个很微妙的问题。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母体保护法第14条第1项第2号。如果进行这类手术,必须要征得本人和配偶者的同意,这个情况下的配偶者是指的什么?不光是进行了结婚登记的对方,而且还包括虽然没有进行登记,但是实际上有和婚姻关系同样状态的同居。但是在上述解释该法的通达中,具体所指是什么样子的生活状态?显然,这既不是登记上的配偶也不是指事实婚姻中的配偶或者是情侣关系。

所以像这种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也没有任何的解释。进行是不是有婚姻关系,是不是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是不是类似于婚姻,事实婚姻等进行合适的判断。

日本女人遭到侵犯怀孕不想要孩子,医生说,必须孩子生父同意才行


这实在是有点为难医生了。例如在平成30年日本卫生行政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流产手术的总件数为16万1741件。这其中有224件是根据母体保护法第14条第1项第2号所规定进行的手术,也就是说只有本人的同意进行了流产手术。

所以说医生的本职工作是治病救人。像这种解释法律条文理解法律条文甚至要打官司,并不是医生擅长的。医生就应该去治病救人,而不应该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用在这方面。

这种问题该怎么解决

首先要针对是否为配偶者进行讨论。时代在变,像DV防治法,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关系也适用。表面看是有婚姻的共同生活,虽然没有进行登记也可以视为事实婚姻。母体保护法上所指的配偶者,如果户籍上或者是住民票上登记了没有配偶者,也没有同居人的情况下,光是女方本人同意就可以进行手术。

唯一有些麻烦的是未成年人,不到18岁的女子遭遇了这种事情之后,还需要亲权者的同意。这又是一个麻烦的问题。

本文开头的柴田,最后是先报案,由警察出具受理文书,以及受理后的起诉状,然后在警察和市相关部门人员陪同下,才做了流产手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