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我要找到你


据报道,中国平均每年大约有二十万儿童失踪,而在这二十万失踪儿童里有大概八万是被人贩拐卖,但找回的概率只有 0.1%左右,至今仍坚持在寻找的家庭约有六十万,相当一部分家长因为无法忍受折磨,选择放弃或忘记。


两则寻子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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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5日,贵州遵义红花岗区纪念广场,刘刚和妻子在一年零九个月后终于见到自己的骨肉5岁的儿子刘宁。

洗漱干净、换上一身新衣的刘宁比照片上更加自净,他依偎在公安部扫拐办主任陈士渠的怀里,怯怯的打量着对面久别重逢的父母,一脸陌生。母亲含泪伸出双手。试图把孩子拥入怀中。.刘宁显然己经生疏了这样的亲昵。他边生硬的拒绝一边把头扭了过去。站在身旁的刘刚,定睛看着这一幕。眼前的儿子比拐走前高出许多、他顿时泪水决堤。

回家以后刘刚说,儿子身体很健康,心理也暂时没有异样,只是比原来更加任性了,有着与同龄孩子不一样的防备心,每当有孩子和他开玩笑,他最爱说的一句话是:“我才不上你的当。”

在寻子的一年零九个月时间里,刘刚一家从“小有积蓄.,变得“负债累累”,但他却并不介意‘“钱没了还可以赚、只要人回来就好,如今的刘刚已经从个丢失孩子的父亲转型成为一名打拐志愿者。

2

摩托车上的泥渍还未擦净,包裹里是妻子仔细扎好的生活用品,13年来,郭刚堂总是这样一次又一次踏上漫长的寻子之路。

这个刚满40岁的山东汉子头发斑白,黝黑的脸上刻着一道又一道皱纹。他的裤兜里总藏着一张已经卷角的照片。它是儿子郭新振两岁生日时拍的,拍于被拐卖前的一天。照片上,孩子扬起红扑扑的小脸,身上穿着一件黄色的绒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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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走单骑

这张照片被郭刚堂放大,印在一张一平方米大小的白油布上,制成一面旗子。这面插在摩托车后座上的“寻子旗”,陪伴郭刚堂走过一个又一个陌生的地方。他曾遇上劫道的匪徒。这伙穿着短褂子、挂着腰刀的匪徒一看到寻子旗,就默默地绕开,走了。还有一个小偷,把偷的东西悄悄塞还给他,还添了100块钱。最让他难忘的是一个河北邯郸的老太太。这个在汽车站卖报纸的老太太一看到寻子旗上的孩子照片,就止不住哭起来。她动情地对郭刚堂说:“孩子,以后你路过邯郸,就来找我,我请你吃饭。”这些经历,都记上了一本十六开的日记。

这面寻子旗子上,大大的楷体字非常显眼:“儿子,你在哪里?爸爸找你回家。” 对他来说,第二天总是一个新希望的开始。每天早上,他都会把寻子旗擦得干干净净。踩下油门的那一刻,他会在心里呐喊:“儿子,爸又要出发了!”


拐卖儿童现象

中国拐卖儿童犯罪作为一种被动的人口流动现象,其发展变化必然受到我国人口政策演变的影响。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始自1970年代,拐卖犯罪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死灰复燃,伴随着不同阶段政策的实施力度,拐卖儿童犯罪表现出相应的特征。具体来说,1970—1980年,推行限制生育政策,最多生育两个子女,该阶段拐卖犯罪量较前期略有起势。1980—1984年,政策调整为只准生育一胎,这是计划生育中期阶段,还未形成全国范围的紧张形势,该阶段拐卖犯罪量较前期又有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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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犯罪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增长,对应出现了最早涉及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律规定——1979年的刑法,以简单罪状的形式规定了拐卖人口罪。后来,针对拐卖人口犯罪日益严重以及犯罪集团化现象,1983年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拐卖人口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死刑,加重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前期的法律规定由于犯罪性质界定不清、刑罚不明等原因阻碍了司法实践,以至于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成效不大。

直到1991年《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出台,单独设立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确定了只要实施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明确依据,所以1993年起,拐卖儿童数量持续下降。1997年《刑法》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取消了拐卖人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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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图1可知:①年龄上,被拐儿童数量随着年龄增长经历了从增到减的变化,低年龄段高发,10岁之后被拐数量急剧减少,3—5岁为峰值期。被拐儿童的年龄区间呈扩大态势 (图2),1982年之前10岁以上被拐儿童几乎没有,1982年之后10岁以上被拐儿童开始出现并逐渐增多。究其原因,随着社会变迁,拐卖行为已经不止于“拐卖为妻、拐卖为子”,拐卖儿童做苦力,强迫乞讨、卖淫、盗抢、传销等犯罪形式增多。②性别上被拐男童明显多于女童,分别占总人数的71.71%和28.29%,究其原因可能与我国传统社会中“重男轻女”的文化观念和中国 (农村) 社会存在收养子女的“刚性需求”有关。拐卖去向以收养为主,所以买方倾向于收养低龄男婴的需求令犯罪分子作了相应的犯罪市场化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拐儿童总数和男童数急剧下降时,被拐女童的数量下降趋势并不同步,除了考虑随着社会发展“重男轻女”思想逐渐改变外,结合近年来拐卖案例的文本数据分析发现,有许多女童被熟人以介绍工作为名拐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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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拐卖儿童犯罪 1960 年以来的变动趋势,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极低发期 (1960—1973),由于严格的粮食管理和户籍管理制度,拐卖儿童犯罪基本绝迹;快速增长期 (1974—1987),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与“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文化相冲突,为拐卖儿童犯罪制造了条件,同时相关法律体系不甚完善、司法实践困难等原因使得拐卖儿童犯罪量急速增长;高发稳定期 (1988—2001),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公安执法力度大大加强震慑了犯罪分子,但是法律的出台和执行有一个适应缓冲期,而且犯罪手段集团化、网络化,犯罪目标多样化等犯罪新特点使得犯罪数量高发恒稳;低发稳定期(2002—2015),进入21世纪,法律更加细化可行的同时,侦查手段的高科技化,社会团体的加入,打拐信息平台的建立等等,标志着全民打拐时代的到来,拐卖犯罪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拐卖儿童的问题短时间内还难以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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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时日论认为季节、月份、时日与犯罪存在着相互关系,一定的犯罪行为产生于一定的时间,在不同的时间,犯罪的数量、类型、特征存在着差异。统计1960—2015年被拐儿童犯罪的发生月份(图3)发现,夏季(28.29%)是拐卖发生最多的季节,春(25.25%) 秋 (25.21%) 两季拐卖量接近,冬季 (21.25%)拐卖犯罪发生最少,总体上夏半年明显高于冬半年。这可能与气温有关,适宜的温度会增加孩童外出机会,相应的犯罪机会也增多。因此由冬入春随着温度回暖,犯罪数量持续增加,在7月达到峰值。此外,12月也出现了一波小高潮,推测与接近年关人口流动性增强及犯罪分子实施“过年前最后一搏”有关。


被拐家属的伤害

1 因寻找孩子而造成的身体疲劳

孙某:寻子,走过了千山万水,留下了一堆寻子车票。每一次筋疲力尽的回来就对自己说,下一次一定要确认好了再去,可是还没等休息或许又有一个电话过来说孩子可能被找到了,于是我再一次义无反顾的动身踏上寻子路。有段时间脚底下严重脱皮,不痛不痒,没有任何反应,就是吓人,孩子奶奶现在病了,总想找回孙子。

2 因丢失孩子而造成的健康损害

孙某:孩子丢失给一个家庭、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甚至亲戚好友带来永无止境的痛苦。在我找了孩子这么多年没有结果后,我从上访变得不再上访,从愤怒变得麻木。我久久不想再提找孩子的事情,不想再叫我的本名,不想回到那最伤心的地方——深圳,想彻底忘记我的伤心事,想让我的人生重新来过。但现实不允许我这样,我有生我养我的父母,还有同样失去孩子的妈妈。

高某:爷爷和奶奶对于孙子的丢失伤心不已,一方面怪罪自己的儿子缺乏对孩子的管束;另一方面,本身心脏就不好的爷爷暴瘦了 40 多斤,奶奶原来眼不花耳不明,孙子丢失后,伤心之下加之上了年纪,耳朵和眼睛都不好使了。

3 家庭经济损失

孙某:我们就像疯了一样,到处奔波,登寻人启示,报纸上仅半个烟盒大的寻人启示版面就要花 600 元/天、900 元/天不等,电视台更是仅限 50 个字以内的寻人广告在屏幕下方晃一遍就收取高额的费用,给出租车司机广播一遍也是高额惊人的费用,一天下来百元大钞花去了一大捆。

高某:孩子走丢之初,我们夫妻二人尽己所能,攒的二十多万积蓄也花光,妻子靠亲友接济和网上的筹款继续寻子,但无功而返,但是始终没有放弃对儿子的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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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家庭功能转变

孙某:我是从农村里出来奋斗的淳朴的打工者,没有什么文化,目标也很简单,就是打工、结婚、生子。然后再看着儿子结婚、生子。为什么这么简单的愿望却被人贩子打的稀巴烂?孩子是一个家庭的一切希望所在,丢失孩子后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整天忙的不是工作,而是忙着到处如何找到自己可怜的孩子。

山东卫视某主持人:这位丢失孩子的父亲,是节目中的一位嘉宾,寻找孩子的第四年,他母亲和妻子病倒。寻找孩子,成为这个男人活着的唯一目标,现在全家几近崩溃,成为了人间悲剧。

5 自我责难的心理

孙某:孩子的丢失对我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我后悔当时干嘛不把孩子留在身边,如果我不来深圳,如果我当时看紧一点,那也许我的孩子就不会丢,他会像其他的孩子一样快乐的生活在家人的身边。

彭某:妈妈以前和现在对生离死别的理解完全不一样,妈妈感觉没有什么痛苦能比得过和自己的亲骨肉生离。那些能陪伴儿女一起成长的父母是多么幸福,他们能为孩子的成长而快乐!能为孩子忙碌而满足!为孩子的错误而焦急!

高某:这次儿子丢失都是我对儿子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没有保护好他,也没好

好教育他要保护自己,这才在不声不响中失散。

6 社会角色缺失

高某:孩子还在时,家里就他一个,全家人都围着他转,他爷爷奶奶当宝似的宠着。我们就是为了孩子活着的,孩子丢了,我们还做谁的爸爸妈妈去?

死刑

对拐卖儿童罪一律处死刑虽然会让犯罪行为有所下降,但从来犯罪行为就不会因为被处以极刑而杜绝!

本来该罪一般不会危及到被拐卖儿童的生命,但如果一律处死刑反而可能对被拐卖的儿童的生命造成极大的威胁,在巨大的刑罚压力下,犯罪行为人为了避免被司法机关获取到拐卖儿童的证据,有可能随时杀害被拐卖的儿童!对已经实施过拐卖儿童罪的犯罪行为人,会因为利益与处罚之间的高风险配比,不会轻易的中止犯罪!并且只要曾经从事过该类犯罪,反正都会被判处死刑,成本已经到最大化,不如多实施一些犯罪行为以产生更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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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拐卖儿童罪,一律处以死刑是不恰当的,但由于现实中与其他罪相比较,拐卖儿童罪在动刑的时候确实处罚偏轻,达不到震慑犯罪的目的!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化地域的差异,社会惯有的偏见,有的犯罪人很难在刑罚处罚结束后获取新的工作机会以维持生活,因此,对于拐卖儿童罪,一律处以死刑并不能起到杜绝犯罪的作用!建议采取累积处罚的方式,对初次犯罪的人,按照现行刑法规定予以处罚,对累犯,可以加大处罚力度至死刑!


归来

个案 1:2008 年 3 月 25 日晚上 7 点,彭高峰的儿子彭文乐在他转身的几分钟内,凭空消失。在之后的监控录像里,清晰地记录了孩子曾多次冲出人贩的魔爪又被捉回。周围的路人,茫然、麻木,无人施以援手。在彭高峰的寻子日记里这样写道:“时时都像千万根针扎在我心上。”直到 2011 年在警方的帮助下彭高峰终于找到了失散三年多的亲生儿子。而彭文乐在回到亲生父母家庭后,多次说很想念“养母”,还说自己要赶快长大,挣钱给“养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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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 2:小丽(化名)被拐卖的时候不到 2 岁,解救的时候已经 6 岁,在公安局一直哭,谁劝都不听,也不肯认亲生父母,哭着要回“家”,并对警察说:“他们(亲生父母)是坏人,你们把他们抓起来。”

个案 3:2009 年春节,老王(化名)一家炸开了锅,因为老王家 13 年前被偷的女儿在福建平潭有了下落。小王是通过公安部打拐 DNA 数据库的自动比对找到的,被偷时才 3 岁,找回来时已经 16 岁。在福建平潭,小王和从来没有结过婚的养父以及奶奶一起生活,其实养父家家庭条件并不富裕,但养父和奶奶都对小王宠爱有加,她的学习成绩优异,深受老师同学喜爱。警方在与小王接触时,她非常激动,一方面是有养育之恩的“家人”,另一方面是突然多出来连说话都听不懂的“亲人”,小王甚至表示如果强行让她回老家,她就跳海。看到女儿不愿回家老王夫妇泪如雨下但也无可奈何。最后,双方达成共识,遵循小王意愿,让她继续留在养父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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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防拐神器

个案 4:云南警方辗转多地寻找,将男童小伟(化名)从贵州解救回来。小伟与家人相认时,他的姥姥姥爷高兴得泪流满面;内心愧疚的小伟母亲,则独自躲在角落抱头痛哭,不敢上前相认。当小伟被姥姥抱起爱抚时,他眼神中流露出恐惧的表情,一直想挣脱姥姥的怀抱。

个案 5:重庆合川的郑丰益(化名)被拐时已经 8 岁,他牢记亲生父母和家乡的一草一木,整整等了 20 年,才从浙江舟山回来与亲生父母团聚,但最终他还是选择了留在舟山,因为自己在那里生活时间最长,最熟悉那里,那里有他的家庭、工作。郑丰益的亲生父亲说,儿子从小孩长成大人,自己却永远地成了局外人,这是终生的遗憾。

个案 6:小刘(化名)4 岁时被拐卖到江西,获解救时已经 9 岁了。回归后,家里的饭菜吃不习惯,干脆不吃。爱买零食,刚开始零食管饱、零花钱管够,但是小刘花钱越来越大手大脚,家中的经济状况已无法承受儿子的这种花销,于是小刘的父亲削减了小刘的零花钱,小刘却哭着闹着要回江西,为此小刘的父母感到很头疼但又无可奈何。

个案 7:小向(化名)3 岁半时被拐卖到广州,11 年后被找回。回来后家里要送他重新上初中,他却不愿意上学,情愿跟着父母亲一起摆地摊,原因是广州那边的孩子十多岁就已经不念书了,都跟着父母学做生意去了。一谈到儿子的教育问题,小向的父亲直摇头。

个案 8:小孙(化名)5 岁时被拐卖到深圳,后被转送到买主在香港的亲戚处。在香港时有专门的“阿姨”(佣人)伺侯,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小少爷”生活。被找回后,无法接受亲生父母家庭相对贫穷的环境,与父母关系疏远,甚至经常故意惹母亲生气,恶语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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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 9:小李(化名)6 岁时被拐卖到福州。被解救回来后,与父亲(父母离异,母亲再嫁)挤在一间很小的出租房里。爱到小卖部去买零食,最初每天都要花十多块钱,家里经济条件实在是负担不了,逐渐才减少到每天 1 元到 2 元。小李明确地告诉父亲他更喜欢福州那边有爸爸妈妈完整的家。无奈之下,小李的父亲只好让他重新又回到福州去了。

个案 10:2007 年 6 月 8 日,家住宿州老城区的戴氏夫妇 7 岁儿子兵兵(化名)不见了。直到 2015 年 2 月 21 日,四川宜宾一名没有身份信息的男中学生的 DNA与戴氏夫妇的 DNA 在数据库对比中发生碰撞,兵兵这才被找回。然而兵兵对亲生父母早已印象全无,并且与养父母生活多年有了深厚的感情,兵兵表示希望继续与养父母一起生活。

上述10个案表明,部分被拐儿童被解救回归亲生父母家庭后,常常想念养父母,并且难以适应亲生父母家庭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经济条件、生活习惯、家庭结构、人际交往等等,造成被拐卖儿童诸多方面的不习惯、无法接受,甚至产生种种矛盾与冲突,严重阻碍被拐卖儿童社会化进程的正常发展,给被拐卖儿童家庭带来极大的困惑及痛苦,导致家庭亲子关系恶化,造成被拐卖儿童回归后的家庭亲子关系的结构性创伤。

整治犯罪不能完全依靠国家的刑事追诉。李斯特曾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拐卖儿童犯罪问题的产生,不排除先前贫富差距过大和生育、养老政策等的影响。步入新时代,更加呼唤平安法治中国建设,而这一梦想的实现离不开成长着的儿童。为此,需要消除产生拐卖儿童犯罪问题的经济根源—贫困。国家要大力扶贫,帮助脱贫,要改善我们生活的社会环境,着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让人人都有实现梦想的公平公正机会。


最后,祈求天下的被拐儿童健康平安,早日与家庭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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